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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三(2009)

时间:2011-01-08 19:39:37

  

2.4其他业务
2.4.1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总署主动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通信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
(2) 注册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的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图形、注册有效期、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情况等。
(3) 被许可人的名称、许可使用商品、许可期限等。
(4) 权利人合法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 已知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3.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申请人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续展商标注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出具的有关商标注册的证明。
4.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5.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6. 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7. 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2.4.2海关强制措施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海关主动申请扣留侵权嫌疑物。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物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带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注册商标未在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还应当同时随附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所需的文件、证据。
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物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侵权嫌疑货物涉嫌侵犯备案注册商标权用权的,申请书还应当包括海关备案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 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 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2.4.3商标相关的咨询业务
2.4.3.1 指导客户进行企业商标管理
律师作为企业法务或者为企业打造品牌出具法律意见时,关于企业商标在注册和使用中的管理,可以开展下列法律服务:
1. 提醒企业及时申请注册商标,加强商标注册工作;做好既有注册商标维护,防止他人商标侵权以及商标淡化。
2. 注意为企业使用商标、标识、商品/服务名称、商品包装装潢等环节做好预检索工作,以防止在上述环节中侵犯他人商标权。
 
2.4.3.2 协助企业进行商标及品牌管理
1. 单一品牌战略。集中打造单一商品比较容易创出品牌,一般有利于新产品的推广。
2. 多品牌战略。企业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特点,在其生产的不同商品上使用不同的商标,多商标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
3. 主副商标结合使用战略。企业对于某一种产品同时采用多个商标。在这多个商标中,某一个商标是作为主打商标,而其他几个商标起衬托作用或定位于中低档市场,前者称为主商标,后者称为副商标。
4. 联合商标战略。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与普通商标不同,联合商标其实是几个互相近似的商标的组合,在这些商标中有一个商标是主商标或称正商标,而其他则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正商标不被变相抄袭使用。联合商标的使用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利于防止他人的商标与自己人的商标的近似而在市场上被消费者误认。
5. 防御商标战略。防御商标是指某一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多个类别的商品(服务)上注册或在所有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全类注册的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阻止他人在其他商品(服务)上进行抢注。
 
2.4.3.3 做好商标使用许可。
企业品牌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以建议其考虑进行商标许可,借此可以提高许可人的商标知名度,尤其是通过商标许可比较容易地冲破贸易壁垒,顺利地实现市场渗透,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对被许可的企业而言,可以借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发展自己,当然,商标许可中控制产品质量是关键。
 
2.4.3.4 协调商标与其它知识产权的管理
商标、商号、域名统一战略。商标和商号作为企业主要的商业标识,关系密切;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也成为企业与消费者关联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建议企业确立商标、商号、域名统一战略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可以将商标作为商号和域名的一部分使用,便于消费者在记住商标的同时记住企业的商号与域名,同时还可以防止一些投机分子将他人商标作为商号使用或者将商标进行域名注册牟取不正当利益。
 
2.4.3.5 开展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争创工作。
企业商标若达到一定知名状态,可协助企业争创当地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全国性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如《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等规定,知名商品名称、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可受法律保护,可以建议企业在品牌管理、市场选择、产品制造与销售、售后服务以及广告宣传等过程中突出本企业主要商标的宣传,培养商标的声誉,以追求知名、著名甚至驰名的状态。
 
3.1.1 合同纠纷
3.1.1.1 代理原告提起合同之诉
3.1.1.1.1处理流程概述
本类案件的处理流程应为:
1.   考察案件
2.   收案
3.   调查和收集证据
4.   提起诉讼
5.   参加庭审或和解
6.   结案
 
3.1.1.1.2 考察案件
1. 案件性质
(1). 原告为商标许可/出让人
原告为商标许可/出让人的商标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存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的情况。代理律师应从管辖权、赔偿数额、执行等多个角度来为当事人确定案件性质,选择适当的请求权。
更多有关商标侵权之诉的内容,请参见本指引3.1.2。
 
(2). 原告为商标被许可/受让人
原告为商标被许可人/受让人的商标合同纠纷案件,一般也会存在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比如在商标权经独占许可的情况下,商标权利人可能针对被许可人存在商标侵权的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应合理地设计诉讼方案,并依当事人的意见,选择请求权或适时地针对第三人另行提起侵权之诉。
更多有关商标侵权之诉的内容,请参见本指引3.1.2。
 
2. 当事人
(1). 原告
代理律师应审查原告身份证明文件及商标许可/转让合同原件,确认原告确为合同当事人或因与合同当事人存在某种关联关系而承受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
 
(2). 被告
代理律师应审查商标许可/转让合同原件,确认被告为合同当事人,否则代理律师应考虑变更诉讼策略,提起其他类型的诉讼。
 
(3). 本诉案外人
由于商标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存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此,律师应审查是否还存在应对本诉原告承担侵权责任的案外人,并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对上述案外人提起侵权之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经登记备案即具有公示作用,得对抗第三人,被许可人可在向许可人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形下,继续追究相关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3. 诉讼时效
通常情况下,本类案件诉讼时效为,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相关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履行期限。如依上述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 管辖法院
(1). 协议管辖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权转让合同一般会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如果该约定有效,则根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地域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 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及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其第一审管辖法院应为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但各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一个或数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律师应在立案时查明相关地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分配情况,选择正确的级别管辖。
 
就上海地区而言,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具体分配如下:
(一)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含本数)以上,以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等民事纠纷案件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二)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浦东、长宁、闵行、南汇、奉贤;
(三)卢湾法院知识产权庭(民三庭)管辖范围为卢湾、徐汇、松江、金山;
(四)黄浦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黄浦、青浦、静安、嘉定、普陀;
(五)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庭管辖范围为杨浦、虹口、宝山、闸北、崇明。
 
5. 案情
原告代理律师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察案情,并为客户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1). 商标权利状态
作为原告律师,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sbj.saic.gov.cn)或其他查询工具查询涉案商标目前的权利状态,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涉案商标是否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是指,尚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已提出注册申请但还未准予注册的商标。除了烟草类商品外,我国法律目前并未禁止在其它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时,未注册商标可能因其载体不同,而拥有著作权等排他性权利。因此,未注册商标仍可能具有被许可或转让的价值,与其相关的商标许可/转让合同并不一定为无效合同。
律师在查询涉案商标注册状态时,应结合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二)涉案商标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后,是否向有关部门递交了备案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0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4条,商标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应由许可人申请。
依上述规定,当商标许可合同约定不明时,申请合同备案是商标许可人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因此,在被许可人为原告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诉讼中,原告代理律师应通过考察涉案商标备案状态,以确定被告是否履行该附随义务。
 
(三)涉案商标在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后,是否向有关部门递交了转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9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属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因此,律师可以借此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以此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
 
(四)涉案商标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过权属变动
原告律师可以藉此了解商标权属的变动情况,确定被告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
同时,代理律师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必须注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亦存在“买卖不破租赁”的法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商标权属的变动并不能必然导致在先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2). 合同条款
商标权许可/转让合同是本类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原告律师应仔细分析合同条款,确定合同及合同各条款效力、原被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涉案合同对于管辖、违约金等具体事项的约定情况。
 
(3). 合同履行情况
原告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定双方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并适时建议当事人停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 违约情况
原告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定被告具体的违约情况及违约后是否做出过补救措施。
 
(5). 损害
原告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确定原告的损害情形,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失及可期待利益损失。律师在此过程中应比较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害以及因被告侵权行为遭受损害的大小,并考虑我国关于商标侵权之诉50万元法定赔偿额度的规定,综合确定诉讼方案。
 
3.1.1.1.3 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1. 证据的类型
(1).    权利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备案文件、商标使用许可/转让合同。
 
(2).    违约证据
此类证据通常包括,被告的履约情况、原告催告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信函、传真或邮件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或处分系争商标的证据。
 
(3).    损害赔偿依据
此类证据通常包括,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可预期损失的证据。
 
(4).    合理费用
此类证据通常包括,原告在被告违约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合理费用的证据。
 
2. 证据来源
(1).    权利证据
权利证据应当由原告提供,律师应当就其所应当提供的证据给予指导。
 
(2).    违约证据
律师应采用购买公证、网页公证、证据保全以及当事人提供等多种途径获得证明被告违约的证据。
 
(3).    损害赔偿的依据
律师可以提供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营业收入减少、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丧失的商业利益以及原告为履行合同已支出的费用等证据作为损害赔偿依据。
如当事人已约定违约金数额,且该数额不低于当事人遭受的损害,律师可以不做进一步的取证工作。
 
(4).    合理费用
原告应提供因采取必要措施而支出费用的各类顾问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的发票。顾问费或律师费发票应当与顾问合同或聘请律师合同一起提交,差旅费发票则应注意其产生的时间及起止地点等。
 
3.1.1.1.4 其他注意事项
1. 诉讼请求
商标合同纠纷类案件中经常存在诉讼请求竞合的情况,本章节前文内容已对此多有表述,不再累述。
 
2. 财产保全
原告可以参照普通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代理律师需注意,商标权也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所针对的对象。
 
3. 案件的执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统一将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为两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1.1.1.5 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已构成合同违约;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    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防止扩大损失而支付的差旅费   万元;
4、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年  月  日与被告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    年  月至    年  月间,于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被告在商品类别第  类上的注册商标“    ”(以下简称“系争商标”),注册号    (见证据第一组)。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许可费用,并协助被告于    年  月  日办理了相关备案手续(见证据第二组)。
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自行销售标注系争商标的    产品,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见证据第三组)。为制止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曾于    年  月  日,向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请求书,要求工商机关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见证据第四组)。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系争商标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人,拥有独家使用系争商标的权利,被告的上述销售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相关约定,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
 
3.1.1.2 代理被告进行答辩
3.1.1.2.1 抗辩事由
被告律师可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抗辩事由:
1. 合同效力
2. 原告未履行其应当先行履行的义务
3. 原告先行履行的义务有瑕疵
4. 原告存在《合同法》第68条列明的情况
5. 被告的违约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6. 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1.1.2.2 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可参考3.1.1.1.3原告代理部分,对照考虑。
 
3.1.1.2.3 其他注意事项
可参考3.1.1.1.4原告代理部分,对照考虑。
 
3.1.1.2.4 答辩状范本
由于实践中很少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本节仅列举答辩要点:
1. 依本章所列抗辩事由进行抗辩;
2. 质疑原告证据的证明力;
3. 分析原告选择的请求权及管辖是否适当;
4. 主张合同约定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遭受的损害或原告损害不存在。
 
3.1.2 侵权纠纷
3.1.2.1  临时禁令
3.1.2.1.1  商标权
3.1.2.1.1.1. 诉前禁令
1. 申请诉前禁令。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三)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 证据提交
(1) 权利证据——商标注册人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放弃申请的证据材料;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 侵权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商品。
 
3.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先确定诉前禁令将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据此数额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额担保。
 
4. 复议。当事人对诉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有效期。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3.1.2.1.1.2. 诉中禁令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或者诉讼中,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诉中禁令涉及的有关申请、证据提交、担保的确定、裁定的执行和复议等事项参照诉前禁令实行。
 
3.1.2.1.2 专利权
 
3.1.2.1.2.1. 诉前禁令
1. 申请诉前禁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2. 证据提交
(1)权利证据:
A、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B、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C、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2) 侵权证据:
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3.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可能根据诉前禁令将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
 
4. 复议。
当事人对诉前禁令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5. 有效期。诉前禁令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
 
3.1.2.1.2.2. 诉中禁令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3.1.2.1.3  著作权
 
3.1.2.1.3.1. 诉前禁令
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的措施,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办理。
 
3.1.2.1.3.2. 诉中禁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者索要侵权行为人网络注册资料时,在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1.2.1.4 临时禁令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关系
临时禁令虽然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相互独立,但三者之间却又有关联关系。譬如证据保全中,如果查封了被申请人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用于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则禁令中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才能落到实处。财产保全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等措施,也将影响被申请人的侵权活动,保证了禁令的执行效力。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合理、有效地运用临时禁令与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三种保全方式,将可能更好地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要求申请人就三种保全申请提供财产担保,所以,权利人申请更多的保全方式,也将产生更重的财产担保负担。
 
3.1.2.2 侵权纠纷
所谓商标侵权纠纷,是指某个民事主体实施了下列一个或多个法律规定的不法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下列构成侵权行为的情形: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1条、第2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五)项做了如下具体界定: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五)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六)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
 
3.1.2.2 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
3.1.2.2.1考察案件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请求时,首先需要对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考察、分析及研究。
案件的考察需涵盖程序性事项、实体性事项,并根据考察结论确定案件的解决策略。
程序性事项主要解决的是原告和被告的确定、管辖法院及诉讼时效审查。
 
3.1.2.2.1.1 原告
作为侵权之诉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特殊情形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原告。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作为原告,其诉讼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见法释(2002)32号第4条)
 
3.1.2.2.1.2 被告
只要实施了法定商标侵权行为的人,都可以作为侵权之诉的被告。由于法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存在多种情形,因此被告可能存在多个被告。如果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有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也有可能只是不同侵权行为并列(例如有的被告“制造侵权产品”,有的被告“销售侵权”产品)。
 
3.1.2.2.1.3 管辖法院
商标侵权之诉的管辖连接点可以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或被告住所地。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另外,如果案件涉及多个被告,且各个被告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点不同(例如,在“浙江制造”、在“上海销售”),则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选择上海地区的法院管辖);但如果原告仅起诉其中某一被告(例如,只起诉制造者而不起诉销售者),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即“制造行为”的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见法释(2002)32号第6、7条)。
 
3.1.2.2.1.4 诉讼时效
律师需考察案件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如果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到其拟提出诉讼之日已经过了2年,且其中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则律师需考察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的情形。如果存在此情形,则原告仍可起诉,而人民法院也仍可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见法释(2002)32号第18条)
 
3.1.2.2.1.5 实体性事项
实体性事项主要考察的是提什么样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以及当事人的指控是否有法律依据。
1. 诉讼请求
商标侵权之诉诉讼请求应围绕《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提出,即围绕“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来提出。
律师在考察案件时,需要注意,只享有商标权财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是没有法律依据提出“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的。
2. 证据
证据的重要性不须多言。律师在考察案件时,至少需要注意三个方面: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 当事人指控的法律依据
    这一点实际上即是对案件做法律分析,形成法律评估结论。
律师在考察案件时,在这一点上,可以分析下列要点:第一,当事人指控所依据的是哪个或哪些法律条文;第二,那些法律条文所规定的适用前提、条件在本案中是否有对应事实;第三,法律是否规定有例外情形;第四,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本案中是否有对应事实。
 
3.1.2.2.2 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3.1.2.2.2.1 证据的类型
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分为四大类:即权利证据、侵权证据、损失(含调查费用)证据和程序类证据(例如境外原告的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企业成立证明、诉讼时效的中断证明、以前发给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的函件等)。
 
3.1.2.2.2.2 证据的收集
1. 权利证据
权利证据通常是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针对国际注册)和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授权书(在普通许可被许可人单独起诉时需要)等。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证明都是中国商标局签发的权利证明。商标许可合同还可以辅助以中国商标局的合同备案材料作为佐证。如果要主张被侵权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则还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商标处于驰名状态的证据,例如长期的广告宣传材料、权威机构出具的市场知名度调查报告等。

2. 侵权证据
侵权证据针对案件的具体事实有繁有简,但通常包括:物证,即侵权产品;文书证据,即证明侵权行为的宣传册、交易文书、网页;录音、录像、照片等证据。
 
3. 损失证据
损失证据既可以针对原告的损失来组织,也可以针对被告的获利来组织,还可以针对可用第三方许可使用费来提供。侵权人或权利人的财务报表、显示侵权产品价格的发票或收据、与第三人的商标许可合同及许可费支付凭证等都可以用作这方面的证据。
 
4. 补强取证
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通常需要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而这些因调查取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都可以在诉讼中要求被告承担。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通常针对的是:侵权证据和损失证据。律师在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时,需要注意取证方式的合法性,例如可以通过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来获得强有力的合法证据。
为证明被告的获利,律师还通常需要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要求法院查封、复制被告的财务帐册。需要注意的是,诉前和诉中都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但诉前保全比较罕见。另外,法院通常要求原告就其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此外,如果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曾经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过,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中获得的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也是相当有力的证据。
 
3.1.2.2.3 其他注意事项
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还有下列事项需要律师予以关注:
1.临时保全措施(临时禁令)
临时保全措施针对侵权行为,用意在于请求法院下令以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临时保全措施同样分为诉前和诉中两类,都需要提供财产担保。就临时保全措施的财产担保的数额通常根据被告因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行为而受到影响的日营业额及受影响的估计天数来定。
 
2. 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即请求法院下令冻结、查封、扣押被告的一定数额的财产以保证日后法院判决的执行。财产保全同样分为诉前和诉中两类,也都需要提供财产担保。不同的法院对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可能略有不同。
 
3.追加第三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律师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可以考虑援引此制度请求法院追加某些第三人,以利查明事实、辨别责任。
 
4. 设计与被告的和解方案。
律师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建议客户寻求与被告达成和解方案。律师为维护原告的权益,需要充分参与和解方案的设计,以免留下法律漏洞。
 
3.1.2.2.4 参考起诉状
律师在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时,可以参考下列样本,根据具体案情添加、修改相关内容,拟订该案的民事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A 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告:B有限公司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诉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包括判令被告消除其宣传册、网站、名片等上的侵权标识,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以公告的方式消除影响;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就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调查被告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人民币    元;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X年X月X日在中国注册取得了“  ABC  ”商标在第 9  类 “ 计算机 ”产品的专用权(注册号:       )。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设计、制造和销售非原告制造的、并且标有与“ABC”商标[相同/类似]的标记的计算机产品,并在其网站、宣传册、名片等上使用与“ABC”商标[相同/类似]的标记。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因此,依照《民法通则》和《商标法》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由于侵权带来的所有不良影响、承担原告因调查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并且赔偿原告损失。
 
原告特此依法诉至贵院,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主观恶意明显,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X 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盖章
日期:         
 
3.1.2.3 代理被告进行答辩
3.1.2.3.1 抗辩事由及诉讼策略
3.1.2.3.1.1 抗辩事由
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请求时,需要分析抗辩事由并策划诉讼策略。
主要的抗辩事由可以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异议及诉讼时效抗辩、不侵权抗辩以及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
1. 诉讼时效抗辩
律师在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时,需注意如被告被指控的侵权行为在原告提出诉讼时仍在持续时,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判决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2. 不侵权抗辩
不侵权抗辩存在多种思路,常见的有:
从法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前提(商品相同或类似,商标相同或近似)出发,指出由于其中某一要件不具备,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商标拥有在先权利(例如企业名称权、著作权等)的角度出发,指出被告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不侵权抗辩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即指出原告的证据不充分,因此不能得出被告侵权的结论。
 
3. 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
如符合适用的条件,律师可以援引《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进行抗辩。该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抗辩理由
此外,如原告的诉讼目的存在压制公平竞争的目的,或者原告商标权利的取得本身就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例如实际上是抢注他人的商标),或者原告自商标取得注册之后未使用过该商标,律师可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来进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抗辩。
 
3.1.2.3.1.2 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的策划通常涉及下列问题: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提出商标争议行政程序?是否与被告进行和解?
1. 管辖异议
律师通常可以建议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的举证期限应当在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重新计算。因此,管辖权异议也可以从策略上为被告争取更多的证据准备时间。
 
2. 行政程序
在考虑是否提出商标争议行政程序时,律师需注意以下要点:其一,商标争议行政程序的提出须以法定事由为基础,而且基于某些事由提出争议存在一个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期限的限制;其二,商标争议行政程序处理时间较长,甚至可达数年之久,而且人民法院通常不会由于被告提出商标争议行政程序而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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