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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四(2009)

时间:2011-01-08 19:40:46

  

3. 和解
如律师对案情的判断显示案件的审判结果将对被告不利,可以建议被告与原告协商和解,以尽快解决纠纷。
 
3.1.2.3.2相关证据的调查和收集
首先,律师可以根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具体思路和理由来协助被告准备相关证据。
如被告拟以“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行不侵权抗辩,则可以考虑提供针对公众的随机调查报告以佐证对比商标标识不构成近似、不构成混淆或者原告的商标不具备市场知名度。
如被告拟援引在先权利作为不侵权抗辩,则需准备大量的证明在先权利存在的证据,例如显示被告最早使用被控侵权的标识的文书、宣传册等。
其次,律师可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协助准备被告的相应辩驳证据。例如,如原告以被告的财务报告来论证被告的获利,律师可以指导被告提供其收入不仅仅来自销售被指控的侵权产品的证据。
 
3.1.2.3.3 其他注意事项
在代理被告应诉商标侵权之诉时,还有下列事项需要律师予以关注:
1. 针对临时保全措施(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对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临时保全措施(临时禁令)和财产保全措施提出复议,尽管提出复议不影响该裁定的执行。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告给以提供担保而要求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因此,律师可以基于以上规定建议当事人积极提出复议或提供解除财产保全担保。
 
2. 申请延期举证
如律师认为被告难以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准备全部证据,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此申请需要充分阐述需要延期举证的事实、理由。
 
3.1.2.3.3 答辩要点
商标诉讼不侵权答辩要点一般有:
1. 被告使用的标识具有合法来源;
2. 质疑原告的商标权的正当性,包括反驳原告商标为驰名商标,必要时可以建议客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原告的注册商标,但是目前商标评审程序所需时间较长。
3. 双方的标识不相同亦不近似;
4. 双方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亦不类似;
5. 损害不存在、数额计算没有依据或者法定赔偿不合理等等。
律师可以在答辩期间向法院递交书面的答辩状,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口头答辩。
 
3.1.3商标权属纠纷
3.1.3.1定义
商标的权属纠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商标权的归属发生的纠纷。
 
3.1.3.2商标注册争议与商标权属争议的区别:
1. 商标注册争议双方争议焦点是“在后注册”的商标应否有效存续的问题。在此类争议中,提出异议一方之根本目的是要否定被争议商标的存续效力;商标权属纠纷争议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该商标应当归谁的问题,对该被争议的商标是否应当存续各方并无争议。可见,注册争议是对商标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各类核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持有异议,故应适用商标复审及行政诉讼程序。但商标注册争议的本质仍是民商权利争议,因为此类商标行政诉讼实际是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借助行政程序来判别商标注册人民事权利的有效性;商标权属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对该商标权的归属发生纠纷,认为争议商标应归自己而不是他人,故与商标核准行政行为无关。当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不适用商标复审和行政诉讼。
2. 商标注册争议一般因三种缘由引发:一是存有“在先权”的一方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所以要在该商标的注册进程中阻止其有效注册从而引发争议;二是虽不享有在先权但与在后已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对该商标既存效力提出异议而引发的争议亦是注册争议;三是既不享有在先权,亦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无利害关系的任何主体对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注册也可以提出异议。
商标权属争议则在争议各方之间存在一个必然的前置性基础法律关系,即争议方此前围绕争议商标曾有使用、注册、许可、转让、授权、共用、信托等不同形式的民商事交易法律关系。并因商标权利之归属、使用及对有关约定和履行发生争议后引发商标权属争议。
 
3.2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
3.2.1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类型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二是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包括裁定,下同)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3.2.1.1普通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的类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 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 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 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 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
6. 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等等。
 
3.2.1.2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主要有四类:
1.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而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而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而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3.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而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 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或者维持注册商标的决定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而作出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3.2.2 关于诉讼时效、案件管辖、诉讼请求的相关法律规定 
3.2.2.1 诉讼时效
3.2.2.1.1 对普通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一般来说,凡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
 
3.2.2.1.2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2.2.2 案件管辖
商标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以此对照《商标法》第二十条及相关条款,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因此,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下列事宜作出的终局裁决,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事宜。
 
3.2.2.3 诉讼请求
当事人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对此,《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有专门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赔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支付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2.3 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可着重于以下方面:
1. 自己的商标在先使用的证据材料
2. 商标产品的销售记录
3. 商标的宣传资料
4. 相关部门的鉴定资料
5. 其他资料
 
3.2.4 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复议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不一致,按照效力等级判断,应当以《商标法》为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进入复议程序的当事人,只有在复议程序结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在商标案件中,复议并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
    商标行政诉讼与因商标侵权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同,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1、处理对象不同。商标行政诉讼是因商标行政争议,即在商标管理过程中被处罚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是否合法和适当而引起的争议;而商标侵权诉讼则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争议为对象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不同。商标行政诉讼发生在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被行政处罚人之间;前者只能是被告,且没有反诉权,后者永远是原告;商标侵权诉讼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
3、两种诉讼的法律原则和适用程序不同。商标行政诉必须根据《行政诉讼法》,适用的是行政诉讼程序,而商标侵权诉讼则依据《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中的复议选择原则、诉讼不中止执行原则、有限变更原则等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调解原则也不全适用于行政诉讼。
 
3.2.5 起诉状范本
 
行政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商标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位
诉讼请求:
  1.要求撤销被告××××年×月×日对原告所作的撤消×××商标决定书;
  2.要求确认原告的×××商标为合法商标;
3.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日起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于××××年××月××日注册了商标×××。被告于××××年以此商标与×××公司的驰名商标相似而撤消了原告的商标。但是,原告在开始使用×××商标时,×××的商标还未被列入中国驰名商标。(行政机关的决定无事实依据,并且因行政机关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年×月×日所作的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错误的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为此,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
  一、诉状副本×份;
  二、证据×份。
 
3.3 刑事案件代理或辩护
3.3.1 概述
3.3.1.1 律师代理商标类刑事案件的类型:
目前律师可以代理下列与商标有关的刑事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3.3.1.1.1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构成要件:(一)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二)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三)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四)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一)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未经这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3.1.1.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义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一)主体: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二)客体: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三)主观方面: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构成侵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这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四)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3.3.1.1.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定义
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载体。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到严重程度的,即构成本罪。
    该罪的构成要件为:(一)主体: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客观方面: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而加以销售,情节严重的行为。
 
3.3.1.2 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
自诉案件:被害人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即可聘请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公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3.2 假冒注册商标案件
3.3.2.1 代理商标权利人提起自诉
3.3.2.1.1 案件的受理条件
律师审核案件是否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被告是否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五条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除外。
 
3.3.2.1.2 概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 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 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 造成恶劣影响的。
 
3.3.2.1.3 认定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
    1.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不大,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本法第13条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展于一般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
    2. 假冒商标与假冒装潢。所谓假冒装潢是指用线条、色彩、图案以及文字等来假冒他人装潢和包装,达到以假乱真,蒙骗消费者的目的。装潢和商标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识的消费者是能分别的。假冒他人商品装潢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但根据本法的规定,这类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有一种情况除外,近年来,假冒名酒瓶贴图案欺骗消费者案件增多,因为名优酒类的特定名称以及瓶贴装潢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成为消费者认购的一种显著标志。为了加强对名优酒类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商标局根据企业的要求,已经将十三家酒厂的名优酒 (如“贵州茅台”酒、四川“五粮液”酒)的瓶贴装潢中起到商标作用的部分,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假冒这十三家名酒瓶贴的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3.3.2.1.4 时效与管辖
1.诉讼时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为了切实维护合法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中避免了诉讼时效的“一刀切”,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该《解释》在诉讼时效上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诉讼时效的规定突破了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2.管辖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有多个被告,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3.2.1.5 相关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涉案商品及商标标识情况、有无商标注册证、库存商品及商标标识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商品及商标标识、库存情况等。
  3. 涉案商标标识原件或复制件。
  4. 涉案商标未经注册的证明材料。
  5.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经营涉案商品的起止时间、制销数量、销售价格、库存情况等,涉案商标标识的来源、是否注册、商标印制单位、印制数量、相关价格等,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6.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7. 与涉案商品及商标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8. 其他相关材料。
商标注册证,各种产品证书,证明产品为名牌产品,对方假冒注册商标是为了谋取利益。
 
3.3.2.1.6 注意事项
1. 取证应注意问题:
(1). 收集证据内容及手段应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①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②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③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虚假的、无证明力的事实材料,因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
 
(2). 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
  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认定。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证据有的放矢。
 
(3). 注意证据的客观性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篡改、伪造证据,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3.2.1.7 自诉状范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若被告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诉讼请求
一、     被告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图形;
三、     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 “×××”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年××月××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区宣传该公司的××广告上,使用“×××”图形作为被告的商标,并在被告的宣传手册等等上印制“×××”图形,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标识×××,被告人将这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件销售给本地及外地的客户,经营额为人民币×××元。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假冒原告注册商标,营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2.2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3.3.2.2.1 抗辩事由
1.被告拥有自己的商标。
2.原告与被告商品的市场价相差无几,被告不用假冒注册商标。
 
3.3.2.2.2 证据的收集与组织
1. 被告的商标证书
2. 被告自有商品的销售量,证明被告自由商品在市场上的获知程度
3. 个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下;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下
 
3.3.2.2.3 注意事项
    1. 清点假冒注册商标的数量。由于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及相关经营额是检察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标准,因此,律师应仔细核查相关证据,并正确地对之提出异议。
2. 核查经营数额。由于实践操作中,犯罪嫌疑人经营数额的大小亦是检察机关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因此,律师应仔细核查相关证据,并正确地对之提出异议。
 
3.3.2.2.4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答辩人×××(答辩人为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答辩人为法人的,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等)
因×××诉×××假冒这册商标一案,答辩人依据法律答辩如下
原告认为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商标,但是原告商品在商品分类中属于××类,被告的商品属于××类,双方之产品不属于同一商品分类,不具有可比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原告提出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
综上所述,原被告商品不属于国际分类的同类商品,明显不同,商标不相近似。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  份
                                                   答辩人:×××
                                               ××××年××月××日
 
3.3.2.3 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3.3.2.3.1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3.2.3.2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 原告商品证书,证明其商品在市场上的认知程度和获知程度。
2. 原告的销售数量
3. 被告假冒注册商标营利数额


3.3.2.3.3注意事项
1. 提起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但是,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 其他事宜。请参考普通民事诉讼,适时提起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
 
3.3.2.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被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单位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
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2.4 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告的辩护人
可参考本指引3.3.2.2。
 
3.3.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3.3.3.1 代理商标权利人提起自诉
3.3.3.1.1案件的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3.3.1.2 处理流程(诉讼时效、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由本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同时,第三条又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列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3.3.3.1.3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载明经营主体及地点、销售商品的种类、标价及商品商标标识情况、库存商品的数量等。
  2. 经当事人确认的照片。应当拍摄经营现场、销售的商品及其商标标识情况、库存商品情况等。
  3. 涉案商品商标标识的原件或复制件。
  4. 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公告、商标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等。
  5. 尽可能由商标注册人出具该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情况的证明或者针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
  6. 当事人询问笔录。应当载明销售涉案商品的总体情况(起止时间,销售涉案商品的种类及其商标标识情况,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格、销售记录、库存情况等)、是否知情、是否被其他行政机关处罚等。
  7. 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重点同上)。
  8. 与涉案商品有关的合同、票据、帐册等资料及经当事人确认的商品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经营额等情况统计清单。
9. 其他相关材料。进货单,销售记录等
 
3.3.3.1.4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3.3.2.1.6。
 
3.3.3.1.5 自诉状范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若被告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诉讼请求
一、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
三、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 “×××”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年××月××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地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说明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事实,并且给原告带来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营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3.2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3.3.3.2.1 抗辩事由与诉讼策略
证明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非明知,且所销售的商品是其通过合法渠道正常取得,以免除其赔偿责任。若是故意,则在被告虽买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是还未售出的情况下,并没有侵害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为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若为故意,则在被告的销售金额不足五, 万元,不构成犯罪方面进行抗辩。
 
3.3.3.2.2 证据的收集与组织
1. 进货发票
2. 销售金额
3. 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3.3.2.3 注意事项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3.3.3.2.4 答辩状范本
 
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因×××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针对原告起诉的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非明知;自己的商品为合法取得,不承担赔偿责任;控方所提交的证据达不到犯罪的证明标准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3.3.3.3 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3.3.3.3.1 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3.3.3.2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据:自然人身份情况的证据,如:身份证、职业、住所、户籍资料等。
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等。
     2.证明行为人明知主观故意的证据:进货渠道、成交地点或方式、进货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方式地点,行为人对商品的认知情况。
    3.证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证据:侵权实物、商标权利人的陈述知情人陈述、同案犯供述或者供货者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供述,销售发票、销售证据、出货单据、进货发票、进货单、账册记录,库存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非法获利情况、销售额、购买人陈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鉴定结论或经销情况、会计审计结论等。
 
3.3.3.3.3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3.3.2.1.6。
 
3.3.3.3.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导致国家、集体、单位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
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3.4 担任公诉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其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或罪名成立,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
疑人×××不予起诉(或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年××月××日
 
3.3.4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件
3.3.4.1 代理商标权利人提起自诉
3.3.4.1.1 案件的受理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3.3.4.1.2 处理流程
1. 收集证据。
2. 提起诉讼。
3. 参加庭审。
 
3.3.4.1.3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所需证据
(1).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明
一、证明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有关图纸、模具、工具等证据;
二、查获的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样本;
三、证明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供述;
四、证明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人证言。
   
(2).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明
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二、证明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销售记录;
三、购买、使用人证明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四、待销售的证明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3). 情节的证明
一、证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证据(有实际查获数的以实际查获数认定,没有实际查获数,但是如果行为人供述曾非法制造大量注册商标标识的,以非法制造的持续时间、雇佣人员数量、生产规模等推算);
二、证明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包括赃款的用途与去向等方面的证据;
三、证明行为人非法所得数额的证据;
四、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
五、证明行为人曾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证据; 
六、证明行为人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包括行为供述、受贿人供述、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标识的记录与实物证据)。
 
3.3.4.1.4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3.3.2.1.6。
 
3.3.4.1.5 自诉状范本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若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若被告为单位,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诉讼请求
一、被告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制造并销售“×××”商标标识;
三、要求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 “×××”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的合法专用权人。××××年××月××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地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制造数量、库存情况、销售情况、销售去向、营利数目等)
综上所述,被告在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制造数目大,营利数额多,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十五条,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这册商标标识罪。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4.2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3.3.4.2.1 抗辩事由与诉讼策略
证明被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犯的商标为非驰名商标,或者被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套)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下。若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则在被告虽买进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但是还未售出的情况下,并没有侵害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为犯罪未遂。请求法院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3.4.2.2 证据的收集与组织
1. 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下的证据
2. 经营数额在二十万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证据
 
3.3.4.2.3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3.3.2.2.3。
 
3.3.4.2.4 答辩状、辩护词范本
答辩状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认为,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罪名不能成立(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或罪名成立,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等等),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我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请求法院对本案被告宣告无罪(或免除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答辩人:×××
××××年××月××日
 
3.3.4.3 担任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3.3.4.3.1 代理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根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3.4.3.2 证据的调查与收集
1. 商标注册证
2. 被告销售价格,销售额。证明原告因被告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3.3.4.3.3 注意事项
可参考本指引3.3.2.1.6。
 
3.3.4.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对于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是否刑事案件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被告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导致其财产损失的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
认为……(概括叙述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根据……(引用被告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依法审判。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月××日
附:本状副本×份
 
3.3.4.4 担任公诉案件被告的辩护人
可参考本指引3.3条。
 
3.4    仲裁案件代理
3.4.1适用案件
在与商标有关的所有刑事、行政、民事纠纷中,只有民事纠纷中涉及到仲裁;在与商标有关的所有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权属纠纷中,只有合同纠纷中涉及到仲裁;与商标有关的所有合同纠纷中,只有当事人事前约定仲裁的,或者事后一致同意仲裁的这类纠纷,才涉及到仲裁。
即是说,仲裁来源于约定,没有约定,就没有仲裁。可见,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信任,来源于当事人的授予,来源于当事人的选择。因此,与商标有关的仲裁案件的代理,是很狭窄的,在律师实务中是比较少见的。即便如此,我们作一些简单的了解,或许还是有益的。
 
3.4.2仲裁机构的选择
如果当事人对于商标许可、商标转让等合同纠纷,要选择仲裁,有国际和国内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在大陆,有上海本地的仲裁机构和外地的仲裁机构可以选择。
国际上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教仲裁院、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美国仲裁协会,等。
中国大陆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各省会城市的仲裁委员会、各地级市的仲裁委员会,等。
我们通常推荐性地介绍“上海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供当事人选择。
 
3.4.3仲裁流程
对仲裁流程的最好阐述和介绍,不过于查看各个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流程图,因此我们将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相关材料附后,以供各位律师参考。
3.4.3.1上海仲裁委员会的立案流程图
 
3.4.3.2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流程图(附件二)
 
3.4.3.3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参加仲裁须知(附件三)
 
上海仲裁委员会的当事人参加仲裁须知
一、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二、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有权在收到本会仲裁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有权撤回仲裁申请或仲裁反请求申请。
  三、当事人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可以选择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请求的争议金额低于50万元的,必须按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双方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四、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但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六、当事人应当在本会或者仲裁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对另一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有权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有权要求调解。
  九、当事人有权要求裁决书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有权请求对裁决书的错误和遗漏进行补正。
  十、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隐匿或伪造证据,不得私自会见仲裁员或向仲裁员请客送礼。
  十一、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十二、当事人应当按本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仲裁活动。
  十三、当事人应当依照本会的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十四、当事人在仲裁申请被受理后,应当熟悉和把握仲裁法和本会的仲裁规则,充分运用仲裁法和本会仲裁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切实履行仲裁中的各项义务。
十五、当事人应支持、协助本会仲裁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按规定进行仲裁活动。
 
申请仲裁收费须知  
  当事人申请仲裁须按规定缴纳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
  1、当事人凭立案组出具的上海仲裁委员会交款审核单(一式二联)缴费。
  2、当事人缴纳仲裁费有下列三种付费方式可供选择:
  A、直接缴付现金;
  B、直接使用银行卡通过POS机缴付;
  C、通过银行划帐(只限于外地当事人)。
  3、本会转帐收取仲裁费帐号如下:
  上海仲裁委员会预算外收入专户
  055012——00020004090
  建行上海第一支行
  4、当事人缴纳仲裁费后,由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事人应妥善保管该缴款书。
5、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和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5]44号《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的通知制定)
 
 申请仲裁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及其以下   最低不少于100元
1001——50000元 5% 10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5%
50001——100000元 4% 2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4%
100001——200000元 3% 4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3%
200001——500000元 2% 755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2%
500001——1000000元 1% 135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1%
1000001以上部分 0.5% 185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200000元及其以下部分 1% 按争议金额的1%计收(最低收费基数为:双方均在上海的1000元,一方在外地的1500元,双方均在外地的2000元)
200001——500000元 0.75% 2000元加收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5%
500001——1000000元 0.4% 4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001——5000000元 0.3% 62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3%
5000001——10000000元 0.25% 18250元加收争议金额5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5%
10000001元以上部分 0.05% 30750元加收争议金额1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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