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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供专利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二(2009)

时间:2011-01-08 20:17:19

  

2.2         合同业务
专利相关合同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等几种形式。
2.2.1              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转让合同
(1)  主要条款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i.                当事人;
ii.              专利技术名称、内容;
iii.            专利申请日、专利号、申请号、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iv.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v.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情况;
vi.            专利技术相关资料的交付;
vii.          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viii.        争议的解决方式。
(2)  登记程序、效力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当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登记,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i.                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ii.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iii.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有关权利证明;
iv.            让与人与受让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
v.              其他材料。
(3)  注意事项
从合同条款的表述上来说,专利权转让合同可能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在相似之处。区分专利权转让合同可能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目的和效果不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转让专利技术,在合同生效后,让与人不得再对专利技术进行使用。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目的在于授权他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和一定期间内使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权的归属并未产生变化。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转让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需要指出的是,当事人办理登记,是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而不是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经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专利被宣告无效地情况下,视为自始无效。在专利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如果出现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形,专利权受让人在能够举证证明出让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专利权让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法院认定如果专利权让与人不返还专利转让费用显失公平,则专利权让与人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转让费用。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应当注意这一点,以合同约定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4)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范本(见附件四)
(5) 专利权转让合同范本(见附件五)
2.2.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  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许可主要包括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等三种形式。
a)        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被许可人的地位与专利权人有相似之处。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独占地实施专利技术,排除专利权人的实施行为,也可以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侵权诉讼,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临时措施。
b)        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一定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c)        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侵权诉讼,能否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关键在于实施许可合同的具体约定。
(2)  主要条款
i.                    当事人;
ii.                  专利技术的名称、内容;
iii.                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iv.                实施许可类型;
v.                  专利使用许可费及其支付方式;
vi.                与该专利技术相关资料的交付;
vii.              技术服务和培训;
viii.            备案手续;
ix.                违约责任;
x.                  合同解除;
xi.                争议的解决方式。
(3)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相关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武汉、沈阳、西安、石家庄五个城市的知识产权局。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i.                    备案申请表;
ii.                  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iii.                实施许可合同;
iv.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4)  注意事项
a)        一般情况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备案并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未经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被许可人应当积极地进行备案,以防止因第三人使用该专利技术而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b)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c)        经过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是的参照。
(5)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范本(见附件六)
2.2.3              涉外专利许可及转让(技术进出口)合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在新《专利法实施条例》未出台的情况下,目前涉外专利转让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具体规定如下:
a)        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依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b)        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c)        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2.2.4              专利权的质押合同
(1)  主要条款
i.                    出质人、质权人以及代理人或联系人的姓名(名称)、通讯地址;
ii.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iii.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iv.                专利件数以及每项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颁证日;
v.                  质押担保的范围;
vi.                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vii.              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viii.            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ix.                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x.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xi.                违约及索赔;
xii.              争议的解决办法;
xiii.            质押期满债务的清偿方式;
xiv.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xv.              合同签订日期,签名盖章。
(2)  登记程序
根据《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工作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20号)的规定,专利质押合同登记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
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i.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申请表;
ii.                  主合同和专利权质押合同;
iii.                出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iv.                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v.                  专利权的有效证明;
vi.                专利权出质前的实施及许可情况;
vii.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viii.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收到上述文件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并于受理日后15日(不含补正时间)内做出审查决定。经审查合格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准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经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补正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通知书》。
(3)  注意事项
a)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要点:
i.                    质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ii.                  出质人是否为专利权的所有人;
iii.                专利权是否合法有效、持续稳定;
iv.                质押期是否超过专利权有效期;
v.                  是否存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归质权人所有”的法律禁止性规定;
vi.                申请材料是否按要求补正。
b)        变更质权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手续。
c)        申请延长质押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质押期限届满前持延期协议、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延期手续。
d)       提前解除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解除质押合同的协议签字后七日内持解除协议和《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e)        专利权被无效、撤销或其他原因丧失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持专利权丧失凭证和原《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f)         因主合同无效致使质押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g)        质押期限届满,当事人应当持合同履行完毕凭证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质押期限届满后15日内当事人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该合同登记将被自动注销。
(4)  专利权质押合同范本(见附件七)
2.3         企业专利管理
2.3.1              企业专利战略的制定
(1)  企业专利战略的概念
企业的专利战略,是指企业面对激烈竞争的环境,自觉主动地利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信息,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和其他种种条件,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在技术竞争和市场竞争中,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谋取最大经济利益,从而求取企业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制定和实行的一种长远规划和整体谋略。
(2)  企业专利战略的类型
企业专利战略以专利法律制度为依据,以专利保护、专利技术开发、专利技术实施、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信息和专利管理为主要对象,以技术市场为舞台,以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技术、生产、经营、贸易、信息、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专利战略的划分方式有以下两种较为典型:
a)        按专利法律状态和专利工作一般过程划分。根据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三种法律状态,可分为专利申请战略、专利保护战略、专利排除战略;根据专利技术的取得方式,可分为专利技术研究开发战略、专利技术引进战略;根据对专利的利用方式,可分为专利实施战略、专利许可战略、专利转让战略等。
b)        按应对市场竞争的战略实施方式划分可分为进攻型专利战略、防御型专利战略。常用的进攻型专利战略有基本专利战略、外围专利战略、专利出售战略、专利收买战略、专利回输战略等。常用的防御型专利战略有取消对方专利战略、绕开专利技术战略、交叉许可战略、技术公开战略、有偿转让与许可战略等。
2.3.2              企业专利管理内控制度
建立企业专利管理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利管理部门的建立
企业内部设立专利管理部,统筹企业专利工作,负责企业内部的专利管理工作。
(2)  专利产权管理
企业内部的专利产权管理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3)  专利信息利用
企业应当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建立企业内部专利信息数据库。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当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相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
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对其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工作: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4)  专利维护
企业专利状况指标应当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以下指标:企业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利用和引进专利的收益;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2.3.3              企业改制、并购、重组以及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专利问题
(1)  专利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随着科技发展,知识产权逐步成为公司整个价值的重要支柱,从而成为一项并购案件的核心目标。对目标公司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得不好,很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无法获取,收购的资产无法投入使用,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风险、权属不清,可能导致今后的诉讼和纠纷,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可能导致反垄断问题,使整个并购失败,影响最终的架构。
专利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目标公司所享有的专利权状况、目标公司所享有专利权的价值、目标公司现有及可能涉入的专利诉讼、目标公司是否已经将其专利权实施他人许可、改制或并购后是否会影响目标公司经授权实施的专利权的继续实施。
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步骤上来说,应当掌握并购目的,确定交易结构,必须通过与投资方的讨论了解并购在知识产权领域要达到的商业目的和计划,从而清楚地掌握投资方希望获得什么样的资产和资产的使用方式,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谈判和了解。
(2)  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
根据《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专利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委托从事专利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i.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ii.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iii.                以国有专利资产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或者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
iv.                以专利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v.                  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非国有专利资产因出资、转让等情形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有关专利资产进行评估。
2.3.4              职务发明
(1)  为企业制定有关职务发明的管理制度
职务发明是指员工在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公司与员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的归属,法律规定公司为专利申请权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公司为专利权人。对于职务发明的范围,应当在企业专利管理制度中参照专利法相关规定予以明确规定。
(2)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处理
2002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但并没有规定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给予奖励和报酬。从维护企业利益与激励员工的角度考虑,企业应当建立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
2.4         代理专利行政维权
2.4.1              受案机关
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专利主管部门在进行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但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专利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专利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2.4.2              需准备的材料
(1)  专利侵权案件
i.                    行政处理请求书;
ii.                  专利证书;
iii.                专利年费缴费证明;
iv.                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及购买发票;
v.                  技术分析报告;
vi.                被控侵权人的营业执照。
 
(2)  假冒专利案件
i.                    投诉书;
ii.                  专利证书;
iii.                专利年费缴费证明;
iv.                被投诉人假冒专利的相关证据,包括实物产品、合同、产品的宣传材料等。
2.4.3              注意事项
a)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人如果对专利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从程序上来说,对于专利侵权纠纷,专利主管部门首先进行调解程序,在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调解或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专利管理部门才进行处理。
c)        为了保证案件的受理,相关侵权品的购买过程也应当进行公证。
d)       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处理专利侵权的赔偿纠纷。行政机关在作出侵权认定后,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调解。
 
2.5         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2.5.1              办理流程
(1)  注册成为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系统的用户
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一般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因此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以获取系统账号和密码。
(2)  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注册用户登录备案申请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3)  缴纳备案费
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将备案费(每项备案官费为800元)汇入海关总署账户,汇款时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专利权号或备案申请编号。
(4)  提交纸面申请书
将已录入的备案申请数据打印成纸面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人印章,连同备案费缴款凭据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邮递至海关总署。
(5)  补正申请
海关总署在收到申请人邮递的纸面申请后才开始进行审核。但是申请人可以通过备案系统随时了解海关总署受理、审核、核准和驳回申请的全部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意见,对其申请进行补正。
(6)  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海关总署核准或者驳回备案申请,都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不退还原申请文件。
2.5.2              需要材料
(1)  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
a)        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
b)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c)        专利证书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d)       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2)  委托代理人申请海关备案,需要补充提交的文件
a)        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b)        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3)  选择提交的文件
a)        货物及其外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b)        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c)        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d)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2.5.3              注意事项
(1)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使用专利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权海关备案,但是可以接受专利权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2)               目前海关备案系统不允许申请人对提交了的注册信息或备案权利信息进行更改。如果申请人发现提交的信息有误,可将申请书打印后标注出错误部分,并注明正确内容,由海关总署在审核过程中更改备案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               专利权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专利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4)               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专利权继续有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专利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3         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3.1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1.1              代理原告提起侵权之诉
(1)  案件分析
在代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之始,应当对案情进行仔细分析。分析的方面主要包括:
a)        涉案专利权的权属情况
对于此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原告是否取得关于涉案技术方案的专利证书;涉案专利权的共有情况;涉案专利权的效力状态。
b)        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在界定其保护范围时,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包括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特征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权利要求文书,应当是最后授权的文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该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外观专利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c)        界定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专利类别的不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各有不同。参见第一章所述。
 (2)       证据的收集和组织
专利侵权案件所涉及到的证据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权利证据、侵权行为证据和索赔证据。前两项证据为专利侵权诉讼必须提交的证据,而对于索赔证据,原告可视证据材料的收集情况而定,决定是否向法院提交。
 
权利证据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1 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 原告对涉案技术方案享有专利权;
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 专利年费缴费证明 原告的专利权持续有效
3 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需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 原告专利权的有效性及状态
侵权证据
4 被控侵权产品实物 被控侵权产品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
被控侵权产品为被告所制造、销售、使用
5 原告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特征的分析报告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6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凭证 被告存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7 被告产品名录 被告存在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索赔证据
8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 原告产品利润、原告产品因被侵权所造成的销售量减少的证据、正常情况下的许可使用费等
9 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 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数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利润
10 原告所花费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律师合同及法律服务费用、外文资料翻译合同及费用单据、其他合理费用凭证 原告为制止被告的被控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3)  诉前禁令
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致使损害后果扩大。
诉前禁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于诉前为原告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法律保护。诉前禁令,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称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诉前禁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a)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b)        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专利权或者与专利权有关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c)        必须由专利权人或者与专利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的申请;
d)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a)        证明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b)        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c)        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注意事项:
a)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b)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c)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4)  其他注意事项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经公证的证据其证明的效力强于其它未经公证证据的证明效力。因此,原告申请公证人员应当对其调查取证的过程进行公证,以防止之后专利侵权者对原告代理人从其处搜集得的证据予以否认,从而确保搜集到的证据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b)关于地域管辖的问题
第一,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又具体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第二,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原告应当向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原告可以选择向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但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c)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核准授予的专利权,将会向专利权人颁发专利权证书。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原告的权利证据相较于其它另两类证据更易取得,而如何获得侵权证据成将为原告确保整个诉讼成功的关键点之一。
(d)诉讼过程中的证据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界满前七日。”之规定,为保证诉讼的成功,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向受诉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在侵权厂商处的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产品以及侵权产品的内部结构、外观等采用拍照、录像等形式予以固定。
(e)技术鉴定。由于专利技术种类纷繁复杂,专利侵权纠纷诉讼的受理法院不可能对每项专利技术都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因此,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可避免地经常涉及到技术鉴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72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鉴定中,又可以分为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法定司法鉴定机构和法院依审判时的需要委托法定司法鉴定机构这两种情况。前一种情况一般多发于当案件发展对己方不利,需单方面提供鉴定报告来进行说明时。另外,相对于司法鉴定,以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等为依据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即使该鉴定机构是法定鉴定机构),被称为一般鉴定。一般鉴定和司法鉴定虽然委托主体不同,但是就效果来说,其结论对于法官心证的形成同样有很大的影响,一般来讲绝大多数的判决不会偏离鉴定结论。因此,专利权人应当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使用一般鉴定和申请司法鉴定的方法以保护己方的合法权利。
(f)专利权损害赔偿应当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予以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g)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完全可以视自身不同的诉讼目的和需要,酌情选择不同的诉讼索赔请求方式。例如:方式一,原告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即向专利侵权者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此诉讼方式较为普遍;方式二,在专利侵权是否成立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先行就涉嫌专利侵权的行为提起确认之诉,要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其专利侵权行为后,原告可再就被告已被法院确认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单独提起一个新的索赔诉讼;方式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在起诉之后,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根据调查、搜集到的索赔证据以及法院证据保全的情况,增加、变更或者是放弃诉讼索赔请求。
(5) 起诉状范本(见附件八)
3.1.2              代理被告应诉
(1)  抗辩事由及应对策略
针对一项具体的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代理被告应诉的过程中可以提出的专利侵权抗辩事由包括:
a)        诉讼主体资格抗辩
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诉讼得以成立的前提,专利侵权诉讼过程中被告首先应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作审查。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性被许可人有权独立提起侵权诉讼,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普通被许可人无权独立提起侵权诉讼。
b)        法定免责事由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五种情形,即在权利用尽、先用权、临时过境、为科研及实验目的的使用等四项原有专利法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一条: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七十条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免责的情形,即专利产品的使用者或销售者在不知是侵权产品而使用或销售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c)        专利无效抗辩
由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均不作实质审查,发明专利授予中的实质审查基于检索资料和审查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也难以保证没有错漏,专利无效成为专利侵权诉讼中常用的抗辩事由。由于专利权由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授予,法院无权对专利权是否有效行使司法审查权,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能直接否定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因而,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的无效抗辩具有间接性。
d)       未落入涉讼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
在前述抗辩理由均不成立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需要解决的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或表示在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诉讼中法院将对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表示在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用以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等同(或相近似)。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替代技术是经过创造性劳动并比专利技术有了实质进步的,不应备置于侵权之列。
e)        已有技术(公知技术)抗辩
已有技术(公知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或设计。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已有技术进行对比,而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已有技术完全相同,根本没有新颖性时,可以直接认定不构成侵权。
f)         合同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如果被告与原告或者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存在合同关系,则可以提出合同抗辩。合同抗辩是由于从属权利和重复授权的存在,同一个技术方案或近似的技术方案,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而被告以得到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的抗辩。如存在从属权利的情况,如果原告拥有的是从属专利,被告得到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生产的仅仅是在先专利产品,而该产品没有包括从属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告的抗辩成立,其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从属专利权的侵犯。
如果上述侵权抗辩事由均不能成立,被告仍可以针对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数额请求进行抗辩。
基于以上抗辩事由,代理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诉讼策略有:
a)        专利检索,产品技术比对
在被指控侵权后,需要进行文献检索,查明以下情况:
第一,原告主张的涉案专利权是否存在,其效力状态如何,何时申请专利,专利保护期到何时;
第二,查清专利权人是谁,专利权有无继承或转让等事项,以及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手续;
第三,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有无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专利,或者有无与之相同的公知技术。
作为被控侵权人,应通过文献检索,查清上述问题,做到胸中有数,以便为在诉讼中变被动为主动打好基础。
经过文献检索,如果确认对方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以确认己方是否侵权。
b)        在诉讼中积极寻找有利的对策
通过对比研究,如果自己实施的行为确属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应主动承认错误,以求得谅解,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矛盾加以解决;如果不属于侵犯专利权或对方的专利权并无专利性可言,可采取其他相应的对策。
第一,参加和解或调解。如果确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当事人仍希望实施该专利技术,可行的办法是主动与对方和解。如果专利权人已提出诉讼,也可以在法庭上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尽量同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积极应诉。如果被告确认其未侵权,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抗辩事由,积极应诉。
第三,合理利用专利权无效程序。在积极应诉的过程中,如果原告主张的专利技术不符合专利审查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或者存在先有权利,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被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在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后,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利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关中止诉讼情形的,受案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审查决定后,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
(2)  证据的收集和组织
被告所提出的证据也可以大体分为三类:不构成侵权的证据、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以及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足的证据。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事项
1 被控侵权产品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
2 被控侵权产品于原告专利申请日前的生产记录 被告对涉案专利技术享有在先权利
3 技术分析报告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
4 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国内外的专利公报或其他材料 原告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
5 被控侵权产品的进货合同、发票 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6 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记录 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生产规模

 
3.2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在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系争的主要焦点在于何方在涉案专利技术研发完成之时享有专利申请权。因此,律师在此类案件的代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下:
3.2.1              原告代理律师的注意事项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在接受原告当事人委托时应当首先审核以下几点:
a)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项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b)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的民事合同;
c)        原告当事人是否能够举证证明其对于涉案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
d)       被告是否存在接触涉案专利技术的行为。
3.2.2              被告代理律师的注意事项
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被告进行应诉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从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抗辩事由:
a)        该项专利技术为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发明创造;
b)        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明确规定;
c)        涉案专利技术研发为被告所研发完成。
3.3         合同纠纷案件
3.3.1              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点:
a)        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生效是否附条件;合同中是否已经写入专利技术的实施状况(因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引发的合同纠纷);合同中是否含有涉案专利权在被宣告无效情况下的专利转让费处置的具体条款(涉案专利权在被宣告无效情况下的专利转让费是否返还问题所引发的合同纠纷)等。
b)        合同是否已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3.3.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几点:
a)        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合同生效是否附条件;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类型;合同中是否含有涉案专利权在被宣告无效情况下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处置的具体条款(涉案专利权在被宣告无效情况下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否返还问题所引发的合同纠纷)等。
b)        合同是否已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3.4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比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规定。
3.5         职务发明奖酬金纠纷案件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步骤对案件进行考察:
a)        查阅当事人之间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
b)        在没有相关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查阅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c)        如果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查询专利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4         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专利行政案件的审理有如下特点:
l  专利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l  法院审理所遵循的是全面审查的原则,更多涉及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体对比而非单纯行政诉讼意义上的程序审或案卷审。
由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同、决定的内容不同,专利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以地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这三类。下文将着重阐述律师日常代理业务中最常见的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即专利复审行政诉讼案件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
4.1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4.1.1              对维持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纠纷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专利审理指南》在专利行政诉讼中的作用
《审查指南》是专利局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用以指导专利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指南》可以对专利法实施条例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但不能与其相抵触,也不得超出其范围。《审查指南》仅对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审查行为具有约束力,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侵权认定和法院的侵权判定并不适用《审查指南》。专利复审委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由此判断专利权是否有效,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和法院的侵权判定中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并由此得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专利确权机关与侵权认定机构尽管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目的与程序不相同,但是两者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标准又有紧密联系,从理论上讲两者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一致的。在实践中,由于专利确权与侵权判定主体不一致、区域差异等原因,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标准在一些地方存在差异,甚至在同一事实情况下的结论相反。
4.1.2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不服的纠纷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  原告律师的主要工作
主要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缺陷,依据法律提出理由,从而使法院作出撤销无效审查决定的裁判。
被告在行政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是这类行政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也是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代理要点之一。原告代理人对于程序的合法性质疑和要求司法审查可以围绕以下问题进行:
第一,是否应当通知当事人出席口头审理而没有通知;
第二,是否应当回避的审查员没有回避或者没有参加口审的审查员却参加了审查决定的作出;
第三,当事人出庭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授权是否有瑕疵,双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有异议而没有被复审委员会接受等。
原告代理人对于实体问题的质疑和要求司法审查则主要可以针对以下问题进行:
第一,对证据的采信是否违反法律对于证据的一般规则或特别规则的规定、对于证据的不采信是否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适用法律是否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人的理由范围;
第三,适用法律是否与对证据的分析相一致等。
(2)  第三人律师的主要工作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决定了其必须和被告站在同样的立场上,即支持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第三人的陈述和辩论一般是围绕被告的行为如何正确来进行的。除了支持被告的观点之外,为第三人的代理工作重点是,证明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明被告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因为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专利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采信的证据实际上多为第三人(或原告)提供,所以关于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的论证,除了被告必须依法陈述外,第三人以及代理人应当积极、全面地进行论证,这也是对被告最好的支持。此外,对于被告运用这些证据适用法律作出的判断结论,第三人也有必要进行论证和陈述,以给予被告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行政行为适用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第三人不必将证明责任揽到自己身上,而应该由被告去证明;如果第三人是无效请求人,一定不要在行政诉讼中提供新的证据,因为新证据的提供可能使法院和原告加深对于被告所作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印象,反而使原告的观点和证据更容易被采信。
(3)  注意事项
有关证据采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证据的形式要件,如域外证据是否经过公证、认证,取证过程是否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进行,书证是否有原件,证人是否与各方当事人有特殊的利害关系等,只要确实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的,律师就要抓住一一提出,达到否定证据实体效力的目的。
第二,如果原告是无效请求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对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不采信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告需要进一步论证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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