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于证据采信或不采信的不合法才导致了被告作出错误的决定。
第三,专利行政诉讼中是否还能提供新的证据
无效请求人无论在诉讼中是原告或第三人,都不能再补充新的证据,因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的基础就是无效请求人在无效程序已提交的证据,补充证据超出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范围是不被允许的,但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如果有能证明专利产品具有创造性的证据,例如很好的市场收益,科技进步的获奖证书等在商业上取得巨大成功的证据应积极向法庭提交,虽然一定会受到对方的质疑,但一般情况下这些证据能在心理上影响法官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这种影响对于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认定是有帮助的。
第四,专利行政诉讼中的鉴定意见
部分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比较复杂,可能涉及技术鉴定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告知当事人案件需要听取专家意见或直接找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另外一种情况是原告申请技术鉴定,法院同意并进行委托鉴定。无论何种情况,原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都有权提请法院注意鉴定人员或有关专家人选的适当性,从而保证这种鉴定或意见的听取是公平、科学、合法的。如果鉴定结论对原告或第三人不利时,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或第三人以及代理人应对鉴定结论本身的科学性和鉴定人身份以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方面提出质疑和反驳,找出其缺陷,并应当积极举证,使鉴定结论不被采信。
(4) 起诉书范本(见附件九)
4.2 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
(1) 对不予受理其专利申请不服的纠纷
(2) 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对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或被终止不服的纠纷
(3) 对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对专利局不确认其优先权不服的纠纷
(4) 认为专利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纠纷
此类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4.3 以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的案件
(1) 对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 对假冒他人专利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注意区分:
a) 仿制专利产品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是一种典型的专利侵权
b) 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或委托他人实施专利,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属于侵权行为
c) 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不属于假冒他人专利,是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 对冒充专利处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以地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属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判决不服,可向对应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专利刑事诉讼法律业务
5.1 专利刑事案件的罪名和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假冒专利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故意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而言,本罪的行为模式包括a)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b)未经许可,在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c)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d)伪造或编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根据司法实践,本罪所称之“情节严重”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a)违法所得数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b)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c)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
5.2 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及介入时间
律师最早可以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涉嫌假冒专利罪案件,但此时的法律称谓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的具体时间点如下表所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权 辩护人产生时间
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 随 时
辩护律师的主要工作如下:
(1)查阅卷宗:《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3)调查取证:《律师法》第35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4)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
(5)申请取保候审和解除超期羁押。
5.3 辩护律师的抗辩事由
(1)被控侵犯之专利权不成立,具体要点参照民事部分。
(2)起诉被告侵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
(3)犯罪构成要件不满足。
6 附件
附件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 自然人 姓名 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代理人 姓名 单位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专利)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但未作出而不服,现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复议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注意事项
1. 复议申请书应填写一式两份;
2. 复议申请书可手工填写;
3. 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自然人应签名,印章或签名不得复印;
4. 复议要求和理由一栏如填写不下,可以附页;
5.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书面形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附具该文件复印件两份;
6. 有其他证据材料需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应复印一式两份;
7.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8. 复议申请书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邮寄或递交。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项
1.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申请不服的;
2.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申请日有争议的;
3.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决定不服的;
4.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将其专利申请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或者不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服的;
5.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决定不服的;
6.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不服的;
7.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终止决定不服的;
8.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其申请视为撤回、取得专利权的权利视为放弃或专利权终止,要求恢复权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恢复的;
9.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0.强制许可请求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
1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终止其国际专利申请不服的;
12.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所作复查决定不服的;
13.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布图设计申请不服的;
14.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布图设计申请视为撤回不服的;
15.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因耽误有关期限造成权利丧失,请求恢复权利而不予恢复的;
16.布图设计权利人对非自愿许可决定不服的;
17.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所作行政处罚不服的;
18.专利代理机构对撤销其机构的处罚不服的;
19.专利代理人对吊销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处罚不服的;
20.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附件二复审请求书
复审请求书
①
复
审
请
求
人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代 表) 在地国家
邮政
编码 地址 电话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在地国家
邮政
编码 地址 电话
收件人姓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②
专利
代
理
机 构 名称 专利代理
机构代码
邮政
编码 地址
专利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工作证号 电话
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年 月 日发出的对下述专利申请的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人(代表)
发明创造名称
④ 复审请求的理由
⑤ 附件清单
文 件 名 称 份数及页数
附件1 份,每份 页
附件2 份,每份 页
附件3 份,每份 页
附件4 份,每份 页
附件5 份,每份 页
⑥ 复审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⑦ 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准确填写各栏一式两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应填写复审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复审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还应填写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所填内容应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内容一致,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工作证号。
四.本表第④栏,应当清楚扼要地叙述请求复审的理由。该栏填写不下时,应使用A4纸续写。
五.本表第⑤栏应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
六.本表第⑥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复审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复审请求人的应由全体复审请求人签章。
七、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寄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其它注意事项: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复审费,复审费的减缓比例按申请专利时批准的比例。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复审请求。
附件三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
①
无 请
效 求
宣 人
告
姓名或名称 国籍或所
(代 表) 在地国家
邮政 地址 电话
编码
收件人姓名 电话
邮政 地址
编码
②
专 机
利
代
理 构
名称 专利代理机构
代 码
邮政
编码 地址
专利代理人
代理人姓名 工作证号 电话
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下述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号 授权公告日
专利权人(代表)
发明创造名称
⑤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
理 由 范 围 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第 条第 款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 条第 款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 条第 款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 条第 款
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
⑤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意见陈述
⑥ 附件清单
文件名称 份数及页数
附件1: 份,每份 页
附件2 份,每份 页
附件3 份,每份 页
附件4 份,每份 页
附件5 份,每份 页
附件6 份,每份 页
附件7 份,每份 页
附件8 份,每份 页
⑦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⑧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2.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2.2.1节关于外文证据提交的规定,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但当事人应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填 表 注 意 事 项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准确填写一式两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应填写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全称。还应填写收件人姓名、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本表第②栏应填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并注明注册代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代理人,并注明代理人工作证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在本表第⑤栏,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人在递交多篇对比文件时,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并且应当指明其对比方式,是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结合, 方式的,还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
五、本表第①、④、⑤、⑥栏填写不下时,可以使用附页A4续写。
六、本表第⑥栏应写明附具证明文件的名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证明文件为专利文献的,在文件名称一项,应注明专利号或申请号。证明文件为非专利文献的,应注明文献的名称、出版日期。有证明人的应写明证明人的姓名、职业、工作单位和地址。
七、本表第⑦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无效宣告请求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八、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寄汇付: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邮政编码:100088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或费用名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九、如需要对几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分别提出并缴纳有关的费用。所有材料均应缴纳一式两份。
附件四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申请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 ,公开日为 ;
——并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申请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 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
可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 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 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费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 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 %( 元)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 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 个月内支付 元, 个月内支付 元,最后在 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第五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
国外优先权的处理:
1、不转让优先权,优先权属原专利申请人,即本合同的转让方;
2、转让优先权,转让方式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本合同同时生效;
本国优先权的处理:
本国优先权必须与专利申请权一起转让。
3、转让优先权的,需提供有关优先权的证明(优先权申请文件,要求优先权证明,优先权有效证明等)。
第六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对于转让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法申请人、或侵害他人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元;
对转让方未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申请主题,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返还全部或部分转让费;
对其他情况,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转让方不返还转让费;
本合同登记公告后,由受让方负责对专利局的有关通知进行答复,并缴纳有关费用,登记公告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由受让方承担权利与义务;
双方还可约定其他情况。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维持费、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申请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元。
2、受让方延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 (时间)支付违约金 元;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3、根据第七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前十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五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
前言(鉴于条款)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 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名称 注:必须与专利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其专利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公告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 ,授权日 ,公开日 ,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权。
——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 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 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应当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 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本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 元),采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 日内,受让方将转让费全部汇至转让方的帐号或以现金方式汇至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的转让费为( 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或在专利局公告后
日内,受让方即将转让费的 %( 元)汇至转让方的帐号;待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 日内,受让方将其余转让费汇至(或面交)转让方;
或采用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 元, 个月内支付 元, 个月内支付 元,最后在 个月内付清其余转让费的方式。
第五条 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 条,在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无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则转让方不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转让方有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六条 过渡期条款
1、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转让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1992年12月31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受让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转让方或受让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七条 税费
1、对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转让方纳税。
2、对转让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转让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对转让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让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八条 违约及索赔
对转让方:
1、转让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受让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受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对受让方:
1、受让方拒付转让费,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
2、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 (时间)支付违约金
;逾期二个月,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前九条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合同一方是经_____省_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法定地址在_____省_____县_____镇的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或被许可方);另一方是经__________市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弄_____号的(以下简称乙方或许可方)。
鉴于乙方拥有制造J产品的专利和与J专利相关的专有技术,同意并有权许可甲方使用。
鉴于甲方希望得到乙方上述J专利以及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以开发新产品。
鉴于M是依法成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或技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丙方或中介方),愿意为促成双方签订本合同提供中介服务。
甲乙双方认为,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双方都有益。愿意在中介方的帮助下,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许可合同
本许可合同是指对J专利实施权和与之实施J专利相关的专有技术许可使用为内容的专利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混合合同。
1.2普通许可证
普通许可证是指乙方普通实施其专利及其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乙方除自己可以实施本专利外,可视市场需求情况,许可第三方实施本专利,而甲方不得许可他人实施本专利。
1.3J专利
本合同所称之专利是指中国专利局依法授予乙方的J专利。创造发明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号:_______________
专利证书号:_______________专利有效期:__________
1.4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是指实施本合同专利以及与之相关的全部技术诀窍。
1.5合同技术
本合同技术是指实施J专利以及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以及关于本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全套图纸、技术资料还有本合同产品样品二件。
1.6合同产品
本合同产品是指实施J专利所生产的J专利产品,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考核指标的合格产品。
1.7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甲方在合同产品销售后的金额,其总额应与甲方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销售额一致。
1.8后续改进技术
后续改进技术是指由甲乙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在实施合同技术中作出的可获专利或具有商业应用价值的技术改进。
1.9中介
中介是指为促成甲方与乙方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而进行的联系和介绍活动。
1.10合同期
合同期是指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届满之日止的有效期间。
第二条 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2.1甲方同意向乙方取得,乙方许可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使用合同技术。
2.2甲方在许可使用范围内实施合同技术,生产合同产品,在国内外销售合同产品。
2.3甲方使用合同技术生产的专利产品,应当在合同产品或者在合同产品包装上标明专利号和专利标志。
2.4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J专利如被宣告无效,本合同即作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 技术 资 料
3.1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10天内将合同技术资料一式三份在乙方所在地交付给甲方。技术资料内容由合同附件规定。
3.2甲方收到乙方技术资料后即应清点所交技术资料是否符合合同附件的规定,如发现短缺、差错等情况,应及时要求乙方补交或更换。
3.3甲方在收到技术资料并经核对验收后,应出具注明收到资料的名称、份数的收据交乙方。
第四条 技术使用费
4.1本合同技术入门费_____元。
4.2合同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后,甲方按销售额_____%向乙方支付提成费,提成期限为_____年,从合同产品第一批销售之日起算。
4.3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J专利如被宣告无效,本合同改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后,提成费降低为销售额的_____%,提成年限缩短为_____年。甲方已支付的入门费和按原比例支付的提成费,乙方不予退还。
4.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提成费的累计数最高不超过_____元,最低不少于_____元。
4.5合同产品销售额每季度超过_____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提成费比例相应递减,每超过元_____递减_____%。
第五条 支付 方 式
5.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入门费,全部转入中介方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技术资料后,凭甲方出具的收据,中介方代甲方先付乙方入门费40%,合同产品验收合格后再付其余的60%。
5.2甲方在产品开始销售后支付提成费。甲方每年分四次支付,在每季度终结后的15天内,向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销售额清单,同时将提成费支付给乙方。
5.3甲方对合同产品销售情况应当有明细账目,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有关人员查阅甲方账册。
5.4甲方未能按5.1规定按时支付入门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5.5甲方未能按5.2规定按期支付提成费,每延期30天支付,应付延期支付提成费部分5%的违约金;不按期支付提成费如超过三个月,除补交提成费和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税费
6.1甲乙双方依法应缴纳的税金,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技术服务和培训
7.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派出技术人员,协助甲方实施合同技术,使其生产的合同产品符合规定的技术规格。
7.2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必须是熟悉合同技术、能胜任技术指导工作的人员。
7.3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的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的入门费和提成费中,甲方不再支付技术服务和培训费用。
7.4乙方负责培训甲方实施合同技术所需的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7.5乙方对甲方人员培训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的计划,在附件中加以规定。
第八条 试制与投产
8.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合同技术,由乙方技术人员指导,最迟于本合同生效日起的天内开始进行试生产。
8.2试生产出第一批样品后,双方对样品进行考核,如合同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考核合格证书。产品合格后,甲方应在一个月内投产。
8.3如考核合同产品三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如系乙方责任,乙方退回甲方已支付的入门费;如属甲方原因,甲方已支付乙方的费用无权请求返还;如属双方责任,则按各自的责任分担费用。
8.4如本合同产品试制经三次考核不合格,在查明原因后,无责任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九条 保密
9.1在本合同专利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
9.2本合同专利有效期满,甲方对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9.3本合同专有技术部分或全部已被乙方或第三方公开,甲方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后续改进技术
10.1甲乙双方按照互利的原则,在合同有效期内,互相告知后续改进技术。
10.2双方或一方对合同技术取得一般的改进和发展,向另一方予以免费提供。
10.3双方或一方对合同技术取得重大改进和发展,改进方以优惠价格优先向合同另一方提供。
10.4技术改进的所有权和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主要改进方。
第十一条 保证
11.1乙方保证自己向甲方所提供的合同技术是真实的、有效的,可据以实施的,并能够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参数,能生产出合格产品的最新发明专利及与之相关的专有技术。
11.2乙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向甲方出售许可证,如有第三方指控侵权,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经济上和法律上的责任。
11.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合同技术在与第三方争议中被禁止使用,致使合同终止,则根据造成的实际后果,确定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1.4甲方保证具有实施本合同技术的一切设备、资金和技术,如因甲方不具备实施合同技术的条件而盲目与乙方签订合同而造成不能实施合同技术,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对已收取甲方的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风险责任的承担
12.1合同产品由甲方负责销售,如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合同产品滞销,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但甲方在提供确切证据后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12.2合同技术实施后,生产成本达不到乙方提供的核算成本指标,造成销售困难或利润下降,属甲方原因则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属乙方提供核算成本指标不实,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属市场原料价格变化,则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专利权的放弃及其转让
13.1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同意以乙方的名义缴纳维持专利权的年费,甲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造成乙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甲方赔偿乙方由此引起的实际损失。
13.2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放弃专利权,否则造成专利权终止,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实际损失。
13.3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转让其专利权,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受让权,转让合同另订。
第十四条 专利侵权诉讼
14.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第三方对本合同专利产品侵权,双方有义务尽快告知对方。
14.2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由乙方进行交涉或诉讼,甲方给予协助。
14.3诉讼所发生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