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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给调解协议加把锁

时间:2011-01-23 13:31:02

  

        陈女士和前男友姜某同居多年,2007年两人非婚生下一个女儿后分手,孩子一直由陈女士抚养。之后,因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两人多次产生分歧。陈女士坚持要求姜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者则认为每年支付合情合理。为此,双方多次找人调解,但调解后又多次反悔。

  2010年2月初,两人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姜某支付女儿此前的抚养费2万元,以后每年支付8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因为担心姜某再次反悔,陈女士带着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申请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在姜某陪同下,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同年10月,因姜某未按协议支付前期抚养费,陈女士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通常情况下,发生纠纷后,大多数当事人往往会选择诉讼途径解决。这样不仅要经过一审、上诉、二审等“繁琐”的诉讼程序,还需要当事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本案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请仲裁以外,当事人还有一条迅速实现权利的捷径———向法院申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所谓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由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加以确认,并决定是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在此背景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就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与判决书、裁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陈女士通过及时申请司法确认,依法、快捷地维护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来源: 正义网 秦晓玲 张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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