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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损害赔偿所贷款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1-03-28 19:32:05

  

   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一案中,牵涉到一笔3万元的贷款,此笔贷款是因王某出交通事故自己负主责并且受伤,无钱治伤和赔款而向银行贷款3万元的,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治伤,另2万元用于赔款。现双方因感情问题,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庭审中双方对此笔贷款应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各执己见。王某主张此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自己出事故所贷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李某则主张此是王某个人事故责任贷款,所贷款并非家庭生活和夫妻共同所用,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王某个人债务。法院经审理认定,此债务中用于治伤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用于赔款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评析: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和扶助的义务。这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生病或受伤,另一方都负有帮助救治的义务,所以,本案王某在受伤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而贷款治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关于用于侵权赔偿的部分,之所以说不宜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因为它是一种由过错赔偿责任所产生的债务,这与王某的人身不可分,侵权人是王某而非李某,受害人索赔也只能向王某主张,无权向李某主张,所以该部分债务不应为共同债务。如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受害人应该就享有向李某索赔的权利,但这从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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