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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出售房屋 儿子被判协助过户

时间:2011-06-30 20:06:30

  

 
    2000年,老张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卖给了李大姐,房屋价款23万元。李大姐向老张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入住了该房屋,但双方并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老张被法院宣告死亡,其遗留的遗产由儿子小张继承。当年年底,小张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2010年12月,李大姐将小张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小张为自己办理过户手续。

  小张在庭审中表示不同意为李大姐办理过户手续,他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继承人有代被继承人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大姐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张协助李大姐办理过户手续。

  评析:诉争房屋系老张的个人合法财产,老张有权予以处分。老张被宣告死亡后,其因买卖房屋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继承人即儿子小张一并继承。小张在继承了老张名下的房屋后,应当以其继承的财产清偿老张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为李大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虽然已经拥有了该部分遗产的所有权,仍应以其所继承遗产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而债权人也有权要求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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