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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委托事项 收费应全额退还

时间:2011-06-30 20:13:44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与委托办理小孩就读重点小学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其子就读某小学的事宜。原告交付被告18万元,被告承诺未办成如数退还。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被告为原告之子办理入读的学校不是原告委托的某小学,而是某小学分校。某小学分校为独立法人单位,两校均自主招生,某小学分校与某小学无隶属关系。被告在收取了原告预付费用后,没有为完成委托事项进行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条,明确写明了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的入读学校为某小学,而无任何分校一说。故被告并未完成委托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据此,在委托合同中,办理委托事项的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现被告在收取了原告预付费用后,没有为完成委托事项进行支出,且被告在收条中已承诺未完成委托事项如数退还,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委托费用18万元。

  法官提示:诚信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之一,古语讲,受人所托,忠人之事。原告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委托被告办事,被告应当本着诚信理念来处理委托事宜。在未办成所托事项的情况下,应主动退还款项,否则即失去了诚信。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之一,原告以18万元费用委托被告办理其子就读重点小学的事宜,心情可以理解,但这种行为会助长托关系、走后门的不良社会风气,同样也成为滋生不诚信行为的土壤。

  (王 磊 于 静)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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