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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六条

时间:2011-07-03 10:48:53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解读:本条讲的层级监督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由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既是征收补偿的主体,又是征收补偿活动的管理者,因此应当加大对其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是最为有效措施之一,同时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职责,有利于条块结合,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正确履行征收补偿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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