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解读:本条讲的是房屋征收的决定程序及相关条件。
根据本条及上述相关条文的规定,可以归纳出作出征收决定的五个要件:
一是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实施的项目;
二是符合各项规划;
三是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的征收补偿方案;
四是有风险评估报告;
五是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足额到位的补偿资金证明。
即只有当征收项目同时具备上述五个条件时,才能进入审查决定程序,缺少其中任何一项的,均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作出决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二是集体讨论决定。但这里“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是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应形成一种制度,不得临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