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热门资讯

相关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 资讯内容

抚养协议虽已约定 特殊情况仍可变更

时间:2011-07-04 11:26:53

  

  昨天上午,9岁的女孩娟娟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终于又得到了母亲的“抚养”。

  原来,娟娟的父母因感情不和于4年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娟娟随父亲刘某生活,由刘某独自抚养长大成人,不要朱某负担娟娟的抚养费用。但在2009年6月,娟娟的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体落下残疾,造成生活困难,无力独自抚养娟娟。为此,娟娟的父亲刘某多次找娟娟的母亲朱某,要她担负起抚养娟娟的责任来。但朱某总以离婚时早有约定为由予以拒绝。万般无奈之下,2011年5月6日,娟娟的父亲以娟娟的名义将朱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朱某以有离婚协议为由逃避对娟娟的法定义务,是不对的。因此,根据娟娟的实际生活需要,结合朱某的经济负担能力,判决朱某每月给付娟娟抚养费350元。

  法官解析: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更加明确地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娟娟的父亲因交通事故身体落下残疾,造成生活困难,无力独自抚养娟娟。为了娟娟的健康成长,其母亲朱某承担起对她的抚养义务,已成为非常之必要。朱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对抗朱某对娟娟的法定抚养义务。(朱炳辉)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分享到: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