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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随意撤单,法律不会坐视不管

时间:2011-09-20 10:59:39

  

   杨学友

  网络购物因其物品丰富、优惠众多,点燃了消费者如火般的热情。喜爱网上购物的齐女士最看重网店促销优惠活动,特别是特价商品竞卖活动,更让她乐此不疲。2011年8月初的一天晚间,齐女士从某购物网站看到一条关于图书促销活动的消息,并于促销的前一天夜晚将手机闹钟设置在翌日凌晨,以便在第一时间抢购原价800元,促销价仅100元的一套幼儿图书。第二日凌晨,被闹钟叫醒的齐女士立马开机、如愿以偿地点开网页,确认价格、下单、付款。没想到当日上午,该购物网的客服人员打来致歉电话,告诉她说:由于人工录入失误,将图书折扣价格输入错误,导致促销商品价格有误,网站已经撤单,凡被撤单的消费者将得到30元的礼券补偿。齐女士不认可,与网站理论时,客服人员告诉她,网站交易条款明确规定:……网站在发现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有误或缺货情况下,有权单方撤回;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

  该网站的说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网站随意撤单行为属于合同违约性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站有欺诈行为,还应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第一,网站在促销活动中将原价800元的图书标明促销价100元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要约行为,并非“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网站明确声明图书促销价100元,内容是具体确定的,而且根据网上购物的交易习惯,一经消费者付款(承诺)就成交(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本不需要消费者先发出要约、然后再确认购买等不必要的程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后者“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等。本案该网站将促销图书定价为100元,内容具体确定,其“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典型的要约性质,只要消费者付款就立马成交。既然是要约,就如同自动售货机一样,消费者一经投币,合同则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无论哪一方反悔,都应属于违约行为,理所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在发现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有误或缺货情况下,有权单方撤回”,网站这一交易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因网站的该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明显相冲突,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法律效力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其中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该店标示为特价商品抢购促销活动,以价格有误随意撤单,对于凌晨等候抢购的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如果允许网站随意撤单,就等于允许其随意撕毁合同一样,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更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相违背。

  第三,网站随意撤单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一是继续履行或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是应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站有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同时,还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其中规定:经营者有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该网站的违约行为如果同时应受《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处理原则,择一处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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