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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002)

时间:2011-10-07 20:31:19

  

样式之二十五
  ×××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现通知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作为证人,就……(证人作证的事项)事项出庭陈述证言。你(单位作为证人的,可填写“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陈述证言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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