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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身亡赔偿同命同价

时间:2011-10-18 15:34:17

  

   本网讯 2月24日,尹某驾驶货车时与迎面驶来由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上王某的妻子、儿子当场死亡,王某本人受重伤。事发后,王某和岳父、岳母将尹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8万余元。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院审理后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4万余元,尹某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其中王某妻子、儿子的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标准认定为30万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王某的妻子和儿子虽然都是农村户口,但王某的儿子长期在北京、天津两地工作和居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他的死亡赔偿金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尽管王某妻子户口在农村,其本人也一直居住、生活在农村,但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王某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应与其儿子以相同的数额确定,两人的死亡赔偿金均应按城镇标准认定。 (郭宏鹏 黄辉 姚晨奕)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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