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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2002)

时间:2011-10-19 11:13:28

  


×××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由于……(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具体情况填写),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再次组织证据交换的,应当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决定组织当事人于××××年××月 ××日××时××分交换证据,你方应准时到××(证据交换的地点)参加。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四十条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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