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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2002)

时间:2011-10-19 11:31:00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准许/不予准许当事人变更举证期限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向你方发出举证通知书,指定你方于××××年××月××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协商确定双方于××××年××月××日前完成举证,并向本院申请认可。
  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或“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准许的通知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人民法院可以口头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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