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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法】证据不足如何辩护

时间:2011-12-04 21:06:04

  

   [提要]本文介绍了证据不足如何辩护.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如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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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方法】证据不足如何辩护

  刑事案件中,全面充分地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如果公诉机关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辩护律师除正面陈述或证明案件事实,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外,还可以对公诉机关的证据提出反驳,陈述并证明公诉机关不能确凿地证明被告人犯罪。这种对公诉机关证据进行反驳的辩护方法就是证据不足辩护。

  采用证据不足辩护方法,要掌握以下基本技能。

  (1)“孤证”不能定案

  “孤证”即单一的证据。“孤证”由于不能得到印证,其自身的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不能得到真实性确认的证据自然不能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孤证”不能定案,是现代司法体制的铁律。

  孤证不能定案是无疑义的,也是我国侦查机关所熟知的,如在凶杀案件中,侦查机关即便拿下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往往还会让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指认凶器藏匿地,起获凶器,并尽可能在案发现场寻找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痕迹。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是由一系列证据来支持的,如果辩护律师能证明控方有罪指控的主要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或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则这些证据就要从控方的证据体系里排除出来,这就有可能导致控方的犯罪指控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

  不合法证据,是指证据来源或提取程序不合法,如以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证据。

  不真实证据,是指证据内容不真实,是虚假的。如证人提供伪证,书证是伪造的,视听资料是剪辑伪造的,鉴定人作虚假鉴定等。

  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是指证据同案件事实没有联系,不具备证明案情的实际意义。如证人的证词和案件事实无关,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关,物证和案件事实无关,检材错误导致鉴定结论和案件事实无关等。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有时控方证据看似庞杂,但其证据之间缺乏联系,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因而起不到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作用。

  (4)证据不充分不能定案。

  《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提到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判定有罪的规定,事实上确立了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即有罪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如果达不到这一证明标准,则属于证据不充分,不能作有罪认定,只能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证明标准如何理解适用,实践中可以分两种情况:

  a、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在一起刑事诉讼中,如果控方提出了一系列有罪证据,但辩护方也提出了一些无罪证据,控方证据即便数量占优,但并不能从根本上否定辩护方提出的无罪证据,则属于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b、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就得到表述,在该规则第286条中,关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中的第3项、第4项规定:“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如果控方证据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辩护律师应主张“疑罪从无”,要求宣判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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