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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出卖夫妻共同住房被认定有效

时间:2012-01-20 11:15:59

  

   罗某与揭某系夫妻,后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揭某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在2009年驳回了揭某的离婚诉讼。2010年6月,揭某在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两人所有的共同住房卖给了邓某。据法院调查,2009年1月,揭某与罗某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中约定该处房屋归揭某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2月,双方又签订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中约定两人在2009年1月签署的协议予以废除。罗某诉至法院请求揭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评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根据以上规定,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时,第三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一鹤)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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