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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时间:2012-10-30 19:11:01

  

   律师的辩护对案件起作用吗?这个答案一定是肯定的。 我国近年来大量被宣告无罪的案件足以说明,律师辩护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
  经常接到咨询电话,我亲友因涉嫌犯罪被某公安局(检察院)抓起来了,你们能把人保出来吗,要多少钱?每次接到这样电话,感触都很深,尽管我国依法治国方略近三十年,在大多老百姓眼中还是相信权大于法,律师成了当事人眼中的中介,他们认为律师背后和司法系统必有关联,在这种大背景下律师只好违心的和司法系统人员‘混“到一起,没有“关联”的律师是很难第一印象取得当事人信任,在这中背景下,我国不少辩护律师打着和司法机关某某“熟”的旗号来诱导当事人,其实大多律师认识是真,但一个刑事案件所谓通过“关系”摆平确并不多见,虽然把当事人是“诱导”进来的,但我国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律师都会在法律范围内“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过不可否认这中‘关系’作用,毕竟我国离建设全面法治国家还有距离,但作用也不得夸大,有些像暴力,吸毒等犯罪,就像十字路口的红灯,碰不得。
  那么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呢,法律规定本意就是让专业人士来替犯罪嫌疑人对抗公权利,公权利向对犯罪嫌疑人,就像大象对蚂蚁,这有就设计一种辩护制度,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都不得推定为有罪,也就是说公权利和犯罪嫌疑人也是平等的主体,为了达到这中平衡,那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来代表嫌疑人说话,最终达到一种平衡。 

   具体刑事辩护律师作用如下:第一,在侦查阶段,利用捕前捕后的两次会见的机会,第一次问清案件的事实经过,问得详细一些,从嫌疑人的口中,尽量的读出主从关系,定性准确与否,有无从轻的情节,等等;第二次会见的时间,就把第一次会见所存在疑问的问题一并提出再补充询问,侦查阶段,律师处于及不利的态势,因为侦查有三到四次的提讯时间,他们的讯问方式会严重影响嫌疑人的心态,影响其对其行为的真实性质的看法,所以要及时的对嫌疑人进行正确的指导.

 第二,在发现嫌疑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要及时的组织调查证据,为了保护律师的调查,对于一些个能由单位出具的证明,应当由在律师的正确指引下通过适当的方式来取得(各自领会),无罪的证据发现后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但现在的状况是律师连侦查人员的名子都不知道,比如海淀侦查机关就是这样,根据不告诉你的侦查人员的名子,所以无法进行了沟通,只能到了检察院后通过检察院提交证据,如果证据确凿的话,也可以放大胆在法院提交,这些个要看具体的案情.现在公安侦查的工作做的太粗,根本不给你往细里做,这一点是最讨厌的.

  第三,在一些个轻伤害或者是经济类的犯罪中,可以争取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一个比较滥的市场,里面有百分之九十的取保都是被一些个有所谓关系的人来暗箱操作,这其中有百分之七十是骗子,这个市场是最应该净化,或者是透明化的,律师可以根据案情给当事人一个建议在有些很明确的不能取保的案子,告诉当事人少走弯路,不要浪费无为的金钱.

  第四,工作不要全部用在法院上,检察院与法院同样的重要,法院要判的案子,一般都会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如果公诉人在公诉的时间对嫌疑人进行适当从减的用语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辩护人在检察院与法院的阶段与嫌疑人多进行了交流,特别是一些个过失犯罪,稳定他们的情绪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也是在让嫌疑人慢慢的认识自己的错误,在刑期到来后,能平稳过度.

  第六,辩护人要及时与委托人进行了必要的交流,一定要让你的当事人知道你都做了些什么工作,最好做一个工作记录,让你的当事人阅视,律师千万不要收了钱后与委托人不沟通,如果这样做,你做好了,还好说,如果做的不是很满意,委托人会有很大的误解,我想做为律师一个能上通下达的人,当事人的工作如果还做不好,我想案件可能也没有多大的希望.

第七,关于辩护律师的评价----走路需要两条腿,律师是主力,另外的一条腿就是关系也好,证据也好,都是要通过律师使证据能最快最大的发挥它的作用,律师肯定不是万能的,从但是律师可以让你认真的清楚的认清案件的真实情况,现在对于刑事案件,最重要的就是案情的真实,只有在将一切事实都证实了后,再来读法条就有意义了,否则在错误的事实下去研读法条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的作用: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向法庭全面阐述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笔者仅就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谈几点看法,希望对公诉人出庭有所帮助。

  一、掌握主动,条理清晰

  掌握辩论的主动,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论场面,辩护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辩护阶段就案件的事实、性质、量刑等方面提出许多不同的观点,来争取法庭和旁观者的理解。对此,公诉人既不必一一反击,也不能漠视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辩来控制辩题的方向,争取主动。公诉人要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答辩提纲,选择有利时机,灵活选择答辩方式进行答辩。二是有选择地对辩护人提出的数个辩题中的一个或数个关系到定罪量刑的辩题进行答辩,对辩护人提出的细枝末节的问题不纠缠,以免影响合议庭的注意力,影响对案件关键问题的判断。如李某故意伤害案件,辩护人往往阐述被告人平时表现如何好,尊老爱幼等等,并提出了大量材料来证实,例如被告人与邻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经常在一起玩,辩护人的意图就是想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应从轻处罚。旁听群众此时也表露出对被告人的同情。此时,公诉人不要先作评价,而应转移旁听群众的注意力,将注意力转移至被害这一方来。运用大量翔实的资料,向法庭介绍被害人平时是个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学校里也是好学生,此次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床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复。不仅给被害人家里带来很大经济负担,而且更给被害人肉体带来巨大痛苦,其母亲每天望着病床上的孩子只能以泪洗面。此时,旁听群众对被告人的同情已经转化成了愤怒,法庭气氛朝着有利于公诉方发展。

  二、抓住对方弱点进行辩论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除了据理力争外,还需认真思考、敏锐地觉察辩护人的弱点,迅速做出反应,用简洁语言,尽快结束辩论。如杨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诈勒索他人钱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提出异议,认为应定爆炸罪,公诉人敏锐地抓住了辩护人的这一弱点,迅速反击。在答辩时,公诉人提出辩护人的职责是依据事实、证据,依法为被告人无罪、罪轻进行辩护,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属侵犯公民财产犯罪的一种,辩护人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爆炸罪,属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对于侵犯财产罪的性质更为严重,辩护人的辩护意图是否应对被告人予以更严重的处罚呢?辩护人此时无言以对。又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脚将被害人身体踢了数下,最后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后果。辩护人针对起诉书中的“数下”一词有异议,认为“数下”的使用不科学,含糊不清。对此,公诉人在答辩时,首先从案件证据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对被害人踢了很多脚,具体踢多少下记不清了,被害人称当时被踢了很多下,也记不清了,无法确定究竟是几下,公诉人提出在起诉书中认定“数下”恰恰是科学的表现,而不是含糊不清,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体运用。辩护人对此亦未继续纠缠。

  三、对方纠缠,适时解脱

  在辩护人纠缠不休,或自己处于被动时,要尽力解脱答辩。一是作同意性表态。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起诉书又未认定的,公诉人应表明同意辩护意见,建议法庭予以认定。二是作说明性表态。对于起诉书已作认定或公诉意见已阐明的问题,辩护人再次提出,公诉人只需说明控辩双方意见一致,不需再作答辩。对于某个有欠缺的证据,辩护人抓住不放时,公诉人要敢于承认欠缺的存在,并说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后阐明此证据虽有欠缺,但全案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犯罪的理由。这样一来,不仅轻而易举地从纠缠中和被动中解脱出来,而且也能表现出公诉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风度。

  四、补救失误的技巧

  补救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发觉有表达不完整或不正确时,适时、巧妙地进行修正、补全。由于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直接就案件的实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而展开,辩论的内容往往涉及面广,即使是一名优秀的公诉人也不能保证在具体的、细节的或突然出现的问题上一点不漏。因此,如何对应呢?有的认为应不吭声,不承认,这不是好办法,不吭声,辩护人会纠缠不放,一轮一轮地逼近,最后公诉人会更加难堪,不承认,讲死理,也会有损公诉人形象。对于错答,公诉人应有一个正确态度,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补救。一是对于在前一轮的错误,在庭上有能力纠正过来的,可委婉地承认答错了。比如说,本公诉人的观点在前一轮未能阐述清楚,现就辩护人的观点作如下答辩,接着再阐述正确的观点。二是在庭上由于手头上的资料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有力的回答,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观点也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这两种观点虽严重对立,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据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言外之意,是不再纠缠,如辩护人再要纠缠,法庭也会制止。再一种情况就是漏答的补救。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诉人先回避后补救。辩护人提出四点辩护理由,在第一轮答辩时,有一观点不好答辩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辩时,可先归纳一下,将辩护人的观点分为几点,先行答辩,继续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在第二轮时,辩护人再提出,第二轮公诉人可再从容答辩。二是无意漏答。即答辩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某一观点没有注意而没有答辩。当辩护人再提出时,公诉人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可能公诉人没有听清楚,或辩护人没有说清楚,现在公诉人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答辩。这样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第一轮答辩时,有一观点不好答辩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辩时,可先归纳一下,将辩护人的观点分为几点,先行答辩,继续思考答辩另一观点的方法。在第二轮时,辩护人再提出,第二轮公诉人可再从容答辩。二是无意漏答。即答辩时,对辩护人提出的某一观点没有注意而没有答辩。当辩护人再提出时,公诉人则可以这样表述:刚才可能公诉人没有听清楚,或辩护人没有说清楚,现在公诉人就这个问题作如下答辩。这样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审效果。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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