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海安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蒋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至江苏海安某银行ATM自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机内有一张尚未取回的信用卡,便随手点击ATM“继续服务”按钮,查询到该卡存款余额为20000多元,顿生邪念,后分两次从该卡取出现金6000元。
被害人收到银行发送的取款信息后随即报案。海安当地公安机关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蒋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其抓获。归案后,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考虑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出全部赃款,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翟仁华 顾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