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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方案   

时间:2008-12-27 13:55:12

     来源;http://www.bizlaw.cn/
 
1、产权不明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以下几种,一是在第一代民营企业发展之初,出于对未来政策的担忧,几乎都选择了“权利依附性”的发展模式,“挂靠”、“戴红帽子”的做法极为盛行,这种做法却埋下了产权模糊的法律隐患;一种是政府下海经商的因缺少资金等,仍挂靠或由原单位出资,导致实际上的出资非个人;一种是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改制而来的改制企业改制不彻底带来产权的遗留问题。产权是企业的所有权归谁问题,产权的不明将直接导致整个企业所有权不明,从而使整个企业运作均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应本着“谁出资,谁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原则明确企业产权。
2、民营企业融资中的法律风险。由于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流动资产在生产过程中易发生物质形态变化,无形资产又难以量化等特点,难以取得银行得贷款,这就造成:一是大大增加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有些民营企业因没有固定资产担保,请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不仅要支付银行利息,而且要支付高额的担保费,有些民营企业以高额的利息进行民间或企业间拆借,不仅多承担成本,而且还面临着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二是增加民营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些民营企业为贷到款,虚编财务报表,虚报固定资产,虽然当时没有骗贷的主观故意,但贷到后企业因市场原因经营困难还不了贷款,很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有些民营企业内部集资甚至高息揽存,用于发展生产,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3年,名列全国私营企业500强的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董事长孙大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当地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刑罚。孙大午为了筹措企业发展和兴办义务教育所需资金,在无法获得银行正常贷款时,以高于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1.8亿余元,被河北省徐水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被地方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这起案件引起了金融界、学术界、企业界的普遍关注,也暴露了我国金融业存在的诸多弊端
3、家族企业的法律风险。一是出资设立中股东主要是夫妻或父子,很可能导致“揭开公司面纱”,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个人的“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连带责任”;二是家庭企业虽然在企业发展初期因效率高、层级少而起到重要作用,但企业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后,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格格不入,现代公司制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权分立模式无法建立,而且也很难留信职业经理人,将使企业陷入管理混乱。
4、民营企业上市的法律风险。一是买壳上市存在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目内上市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上市,另一种是买壳上市,直接上市的标准对民营企业而言还相对过高,因此我国民营企业上市热衷于买壳上市,表面上看,买壳上市可以不必经过改制上市程序,而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上市目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财务公开和补交欠税等方面的“麻烦”,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壳资源大多数“不干净”,债务或担保陷阱多,职工安置包袱重,如果买壳方没有对“壳”公司历史做出充分的了解,可能陷入重大债务或潜在债务的法律风险;二是创业板上市的法律风险,创业板相对于主板或中小板,上市门槛较低,因此,许多民营企业热衷于此,期望尽早上市,但并不明确上市的真正目的,上市只是融资的一种形式,企业是否需要上市应充分认证,企业最主要的是长远发展,做强做大;三是上市后一般因民营企业规模较小,上市盘子小面临着很可能被收购的法律风险,因此,应做好反收购的各种预案。
5、税收成本增加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的做大做强除了产品经营以外,仍要依靠资本经营,尤其是设立企业集团倍受青睐,但一般民营企业规模较小,注册资较小,而企业集团的条件和门槛较高,就目前情况难以达到时,有些企业企图通过将资产的重新评估进行设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而资产这里经常被适当的高评,这就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大幅增加,因此选择一个好的不增加税收的设立企业集团的方案尤为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体转让或出资的相关规定,股权出资是首选,江苏、浙江、上海三地工商局也联合下发了关于股权出资的相关文件,为民营企业设立企业集团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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