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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等的最大差异

时间:2012-11-12 21:17:45

  

关键字:南京律师网  南京律师 定金 订金 留置金 担保金 保证金 押金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因此,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担保法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另在实践中,还有写着“订金”、“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形式的预付款,如果它们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内容,那么均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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