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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企业劳动用工20问

时间:2020-02-17 12:31:07

  

作者:谢瑛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1、春节假期、延长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有区别吗?      

 答:有。分以下几种情况:

 (1)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计3天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放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2)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计4天为调整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3)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4)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因人民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的,延迟复工期限内除休息日外,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2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如果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150%计算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是否为加班?

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延长3天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4、延迟复工期内用人单位应如何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答:企业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但对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要求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

行。

5、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6、用人单位因疫情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需要提供服务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时数超过法律规定?

答: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7、复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受影响吗?

答:继续履行。延迟复工期结束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方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仍需继续休息,或者因各地防控措施差异而无法返岗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病假、调休、年休假、事假等安排。劳动者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8、在地方通知的复工时间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家办公吗?是否要付加班费?

答:可以。对于在家办公、实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如果提供劳动的时间按日历表是双休日的,至少按正常双休日加班处理,补休或付两倍工资;但对于这段时间内的工作日上班,劳动者如果在正常工资以外再要求加班工资,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劳动者在家提供劳动,从鼓励角度,可以考虑给劳动者一些激励措施,如果企业愿意给劳动者多发工资,法律并不禁止。

9、政府通知延迟复工,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吗?

答:未经许可,不允许。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内,未经许可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内,除遵守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外,还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听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完成工作。

10、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吗?

答:无故不应拒绝。用人单位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11、用人单位因疫情取消录用是否违法?

答:违法。如果用人单位仅因疫情取消录用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用人单位尽量与录用者协商或者变更录用时间,进行补偿或取消录用等。

    12、那些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延迟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跟他们的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劳动者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

13、劳动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返岗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答:对于确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除因劳动者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企业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被交通限制或隔离的证明文件,比如医疗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书面证明材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劳动者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企业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企业应当及时提醒劳动者及时请假,同时给予劳动者申辩及说明的机会,对于确实严重违法企业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给予劳动者纪律处分,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4、劳动者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岗复工或用人单位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劳动者返岗复工怎么办?

答: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措施处理:

(1)可以引导劳动者请事假。如用人单位无特殊规定或约定,事假期间是无薪的,事假期间社保正常缴纳,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劳动者事假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

(2)可引导劳动者请病假。有些劳动者处于病毒感染恢复期,也可能身体不舒服而修病假,此时,用人单位应提示劳动者按照规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诊断证明、缴费凭证等。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没有,按江苏省有关规定,病假期间不得少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待遇。

(3)可安排劳动者休年假。劳动者休年假视为正常出勤,应发全薪。

(4)可协商一致待岗。如部分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待岗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待岗期间工作待遇。

(5)劳动关系中止。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15、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延迟复工的劳动者,被隔离期间或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自动顺延。

上述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将期限分别顺延至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6、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当前情形下劳动者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应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或规章制度未做规定的,可依据《劳动法》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7、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或者被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增加平等就业权纠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两类案由,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期满后返回工作单位后被歧视,可以视情节轻重主张平等就业,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不需要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18、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9、用人单位申请工伤时限能否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处置及救治等特殊原因予以延长?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适当延长。

20、因疫情影响仲裁时效和诉讼期间怎么办?

答:依法调整。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仲裁裁决后的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申请撤销的,诉讼期间的计算按照相关法律和上级法院规定,以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为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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