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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流程一阶段:公安侦查阶段

时间:2009-01-29 13:52:38

  

(一)接受委托
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属即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与侦查机关联系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以及律师证,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
2、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5、犯罪嫌疑人享有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他告知的权利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辩护权;
7、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8、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9、有关刑事案件侦查管辖的法律
(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六)代理申诉和控告
如果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认为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的,可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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