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持辩护律师咨询网 作者:常熟律师王兆华
审判员:
江苏苏州正和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一审辨护人,现在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老老实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罪表现;今天的庭审表现也比较好。
3、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王某是受到他人召集参与了斗殴,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仅仅在受到房东儿子挑衅之后打了其一拳,并无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被告人家属愿意赔付受害人的损失。
4、 不能认定王某在聚众斗殴中持械。本案中持械的责任应由其他被告个人负责,而不应株连到被告王某。理由有二:其一,被告王某从始至终根本没有带过任何器械的;其二,被告持械这一行为既没有与王某商量共谋,也没有被王某知晓或默许,只是在事发之后,王某才知道了有人持械这一事实。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的客观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
5 、本案的特殊之处: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出有因,帮农民工朋友讨工资;而不是为了泄宿怨、报私仇,称霸一方而聚众斗殴;同时本案的发生受害人一方存在着主要过错,如果受害人一方及时结付相关当事人的工资,本案不会发生。
一年一度,又见民工讨工资!在这个世界上,有谁比他们更理解血汗之钱的来之不易?有谁比他们更清楚要想拿到自己的血汗钱到底有多难?被告人为帮助朋友讨工资,因法制观念的淡薄,采取 了非法手段,教训深刻,代价惨重!基于以上情况,恳请法庭结合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王某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 王兆华律师
日期:200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