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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瑛,南京资深律师,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先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和国家注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

  执业多年来,凭借娴熟的专业技巧及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对客户认真负责及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广受客户及业界好评。

  现该律师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南京律师网www.xy6969.cn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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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
征物业税建廉租房有点一厢情愿
http://www.xy6969.cn/article.php?id=1957  发布时间:2009-09-16 点击率:371

来源:中国普法网
2009-09-10 09:43:29 

  物业税究竟该不该征收?9月7日,国家发改委体改司司长孔泾源在统筹城乡发展论坛上演讲时说,向相对富有的人群征收物业税的钱完全可以拿来盖廉租房、安居房,在住房层面调节贫富不均(9月8日《重庆晚报》)。
  当下百姓的住房消费负担并不轻。就连住建部部长姜伟新也坦言:“2007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市场化的住房价格飞涨,除了极少数高收入家庭外,几乎所有家庭都难以承受。”在高房价语境下,开征物业税,除了给国家增加税收,遏制投机炒房以外,客观上也会增加普通百姓的住房税费负担。
  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住宅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住房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物业税与当前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属于重复收税。如果征收物业税,就要改革土地出让金制度。正如有房产律师所言,“如果按照国外的方法去征收物业税,就会出现通过降低土地出让金的方式降低开发商房产开发成本,增加业主对房产的持有成本的结果。”如此“一加一减”只会给开发商增加获利途径,给消费者增加物业税负担,并不能为国家增收。开征物业税于是乎成了剜购房人的肉补开发商的疮,用物业税的钱建廉租房岂不有点一厢情愿?
  因此,物业税如何征收,需要平衡多方利益,需要一个周到的制度安排。尽管《房地产蓝皮书》建议,国家认定的标准以下的自住房减免持有税,以鼓励自住性购房需求,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如何界定自住性购房,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有关方面在开征物业税之前,应该先厘清多种住房消费关系。综合考虑豪华住宅与普通住宅的区别,个人自住房与个人多处房产,家庭实际人口与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多方面的因素。合理考虑部分免税情形,既要避免有人钻空子,规避物业税,更要防止增加普通百姓税收负担。
  而且,在当前的高房价语境下,有关部门急于要做的不是开征物业税,而是思考如何引导降低地价与房地产税费,降低房产开发成本,遏制开发商暴利,促进房价理性回归。开征物业税的时间表应该靠后。
  湖北胡艺职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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