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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09-05-20 16:55:17

  

  《2009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近日发布。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参照此标准执行)。各地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对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云南省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或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一、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13250元;二、2008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9077元;三、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103元;四、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全年生活消费支出2991元;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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