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舞动的旋律 于 2009-10-21 10:25
找工作投简历后,便不停收到各种就业培训的电话;新手机买了不久,各类中介的电话也随之而来;在医院生完孩子,推销奶粉的广告就一个接一个……日常生活中,种种因个人信息被泄露遭到骚扰的情形令人不胜其烦,民众反响强烈。
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两高”罪名补充规定(四)将该罪名确定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怎样的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构成犯罪?日益泛滥并逐渐沦为网络暴力的人肉搜索究竟如何定罪?记者今天采访了著名刑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
侵犯个人信息入罪体现刑法关注民生导向
一名女白领由于丈夫出轨而选择跳楼自杀,她生前记录情感煎熬的博客文章被广泛传播,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搜寻与其丈夫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长时间密集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2008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有着“人肉搜索第一案”之称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家网站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日益泛滥并逐渐沦为网络暴力的人肉搜索,除了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外,还会泄露其他隐私信息,严重侵犯公民权益,而且受害者无法知晓侵权者,遏制这类侵权行为单靠追究民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体现的是刑法关注民生和反映社会实际需要的导向。”赵秉志首先肯定了该罪设立的意义。
适用过程中需注意两罪名犯罪主体不同
情节严重是共同要求没必要担心打击面过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