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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合同对被代理人有约束力

时间:2010-03-31 21:35:55

  


 

案例: 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收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提供货物。甲公司认为乙已无权代理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故丙公司所持合同与己无关,拒绝丙公司的要求。

律师分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
有效。本案的情形属于代理权终止之表见代理。实践中,一般认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代理权; 3.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4.须相对人为善意。
    由于乙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而乙持的是盖有甲公司章的合同文本,导致丙公司善意地相信乙有代理权从而签订了合同。 因此,甲公司(被代理人)应当对丙公司(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而甲公司在承担了民事责任之后,可以向乙追偿。
    律师建议: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应当将员工所持有的盖有单位公章等能够反映其员工身份的文件进行回收,同时尽快通知与该员工有频繁接触的相对方,以免因为员工的不法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同时,相对方在交易时,也应当多与单位沟通和交流,尽量避免在跟公司没有任何切实接触的情况下就与公司员工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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