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不断有读者向媒体反映,在江苏省南京市奥体中心北门一带,经常有一伙“富二代”车主深夜集中在此疯狂飙车,跑车的轰鸣声让附近小区内居民不堪其扰。居民们叫苦声一片,希望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在记者对此展开暗访调查时,富二代非常嚣张,开着无牌豪车不说,还扬言要拿钱砸死记者(4月11日《扬子晚报》)。
“飙车一族”对社会造成的公害有目共睹,每年因飙车造成的伤亡人数不可胜计。不久前,杭州飙车案在争议中判决“尘埃落定”,被告人胡斌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付出了巨额罚款。胡斌虽罪有应得,但法律对“飙车”的“认定”和法律惩治跟进条款漏洞,也常使飙车者无知者无畏而飞蛾扑火。
“飙车”是社会“俗语”,并不是法律名词,法律也没有准确界定。在公众心理“超速”才是飙车;而北京交警认为“飙车未必是超速,超速也未必是飙车,飙车指的是在道路上相互穿插追逐,对其他车辆安全行驶构成威胁,这种行为可被界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范畴”。交警的“认为”毕竟缺少法律依据,这就迫使交警对处理“飙车违章”千差万别;更多是罚款了之。对于富二代而言“钱不是问题”,“触犯法律”才是“问题”,罚款挡不住富二代飙车扰人、害人,唯有法律对“飙车行为”进行准确界定,并给予明确的、严厉的法律惩治,富二代才能对飙车“望而却步”。
醉驾实行了“一律拘留”,醉驾行为立刻下降;法律惩治是交通秩序的永久保障,扰乱公共秩序要受到“治安拘留”,故意伤害他人要受到“刑事拘留”。而“飙车”既扰乱交通秩序,又威胁他人安全,完全可以纳入“一律拘留”范畴;把金钱摆平飙车处罚的通道堵死,“飙车”的代言就是“拘留”,“飙车一族”当然对飙车高度警戒。这也拆去了“以罚代管”的后院,减少交通处罚中的“千差万别”,降低警民纠纷。交通管理中的无奈和腐败并不都是监管不严,其中法律设计漏洞也是根源。“飙车行为”界定的法律规定“漏洞”和法律细化惩治条款漏洞等,不能不是飙车高发的一个“陷阱”。
我国当前各地执法机关对于“飙车”者的处罚,除了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只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杭州飙车案判决仍然是对刑法条款的“参照”,而不是“对号入座”;因而依法管理飙车的前提是,立法部门给“飙车”准确法律界定、给法律惩治加以接轨细化、量化。
安徽郑家侠公务员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