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在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草案中、精神赔偿是否进入国家赔偿成为焦点。自2008年10月修法启动以来,国家赔偿法经过三次修正,仍面临争议,争议的焦点还是“刑拘”的赔偿上面(5月26日《法制晚报》)。
现有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的概念阐释,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如何证明违法行使职权?又是“只有经过司法审查程序被确认违法的行为”才算数,这使得大量冤假错案因为办案者怕被追究责任而难以认定,从而大大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修正案特意去掉了上述阐释中“违法”二字,旨在把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救济放在首位。这样的改动,改变了以往“赔偿了你,就证明我违法而被究责”的思维定势,提高了国家赔偿受益面。这样的改动,是一种根本思想的改变,体现了“以人为本”,当然值得称道。
在立法专家看来,这样的改动,也许是革命性变革了。但是笔者认为,从法律对象的角度看,因为国家赔偿在现实中表现得还相当复杂,修订如果仅仅聚焦于这一点,还远远不够。必须在如何扩大受益面、挖掘受益度上,作出更有力度的修订。
从受益面来看,目前修法涉及的国家赔偿,还都是司法层面的赔偿。然而生活中百姓接触更多的,是行政赔偿难题。从修法的意义来看,既然赔偿前提中去掉了“违法”二字,那大量行政过错给百姓带来的损失怎么办?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难道真的可以绕过去吗?
从受益度来看,国家赔偿能否从纯粹的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向泛司法、泛行政行为延伸,同样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当前,有的政府机关发文件为当地“重点企业”的集资、营销鸣锣开道,而公众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而支持企业,最终被企业所骗;还有一些执法单位,大量雇用社会人员辅助执法,当这些人的违法行为给百姓带来损失后,执法单位又往往以临时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样的间接行政或司法行为,如果惹出了乱子,势必也牵涉到国家赔偿问题,修订中同样应该予以关注。
修法是一件大事,不能仅仅从概念的意义上满足于“比以前进步了多少”,更应着眼于国家赔偿在现实中的复杂性,从法律对象的角度考虑问题,从受益面和受益度两个方面,来体现“为民”的主旨。
北京马龙生读者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