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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费者获丰田补偿事件助推中国召回制度立法

时间:2010-04-28 13:38:52

  

  丰田“召回门”事件发生后,我国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受到了广泛关注,不少专家提出,中美消费者“同车不同赔”的根源在于中国的法律制度欠缺。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而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升级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预计年内将正式颁布实施,这将更有效地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谢文奇

  丰田汽车公司4月19日表示,它同意在美国支付164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但仍继续否定故意隐瞒汽车缺陷的指控。美国政府对丰田同意缴纳巨额罚款表示欢迎,但会继续调查丰田“召回门”中可能存在的其他违法问题。同日,丰田宣布,由于存在翻车隐患,公司将从全球召回3.4万辆汽车,并不涉及中国市场。

  而在中国,经过近一个月时间的斡旋,4月7日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凭借十年前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才终于使一汽丰田答应了包括引起巨大争议的经济补偿要求在内的所有要求,使251名浙江消费者拿到了人均300元的经济补偿。

  召回,本是车企正常的行为,甚至可能为车企的信誉带来好处。但是当把丰田在中国的召回行动放在全球的大背景下考量时,其中凸显的不公、溢满的愤慨还是让我们不禁感叹车企的霸道与维权的艰辛。

  随之而来的对中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反思,则更值得我们在“后‘召回门’时代”予以关注。

  浙江消费者维权一波三折

  2010年3月14日,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通报会,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以官方身份率先质疑丰田汽车在中国召回存在“中美有别”的态度,浙江省工商局代表浙江广大消费者向丰田提出四个疑问:为什么同声不同步?为什么同病不同治?为什么同损不同赔?为什么同命不同权?

  2010年3月22日,一汽丰田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松木秀明等人与浙江省工商局负责人在杭州进行了大约五个小时的闭门谈判。这是自1月29日,丰田公司宣布由于踏板问题,在中国召回75552辆多功能越野车RAV4以来,第一次跟来自中国官方的维权者坐下来谈判。

  此次会面,浙江省工商局和浙江省消保委针对丰田召回事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五项要求:明确召回的时间表,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为消费者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在召回维修阶段对车主用车造成影响的,提供同型号车辆作为代替;已交订金但尚未提车的消费者,如果提出取消汽车预售登记,丰田方面须全额退还订金;对自行将汽车送往4S店进行召回的消费者,丰田方面应提供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当天的谈判中,丰田公司接受了前四项要求。但在主要体现“中美差别对待”的赔偿问题上,双方无果而返。丰田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未有规定为由,不接受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经济赔偿的要求。

  而浙江省工商局则坚持认为,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2010年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消保委与一汽丰田进行了第二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一汽丰田承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有关规定,同意对浙江RAV4消费者给予补偿。

  2010年4月7日,浙江RAV4车主在一汽丰田的口风一度变更之后终于收到了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丰田公司所提供三选一的特别服务项目,也包括与损失等价的服务消费券、代金券、代工时券等形式,个别4S店还给予了消费者现金补偿。从目前各地调处的情况看,消费者选择较多的是“消费券”的补偿方式。金额从200元到300元不等。

  召回制度亟待改善

  一方是地方政府,其境内的问题车辆在全中国的比例不足十分之一;一方是全球最强大的跨国企业之一,一度号称“有路必有丰田车”的业界巨子。传奇最终以“喜剧”结局。但是,回头审视整个过程,我们不禁自问:这样的结局真的可以称之为“圆满”吗?

  答案却是否定的。我们一方面希望消费者的权益,在受到侵犯时得到政府强大的保护,但同时我们更希望拥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让每一个孤独的个体都能在与强大对手的抗衡中赢得胜利。如果说前者是政府的胜利,那么后者,我们则可以骄傲地称之为法律的胜利。

  在美国,上至美国国会、参议院、交通委员会,下至联邦调查局、地区检察部门,统统参与到了调查丰田召回事件中。全民参与的结果就是全民的胜利。自2月23日至3月2日,短短八天时间,美国参众两院以三个委员会、三场听证会的强大阵势发起针对丰田公司的质询。丰田公司总裁丰田章男在听证会上声泪俱下、深表歉意。

  但泪水也不能阻挡丰田在美国的颓势。4月5日,美国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NHTSA)宣布,因丰田未及时通告脚垫可能卡住油门踏板并导致加速失控问题,NHTSA决定判处丰田164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就在同一天,NHTSA还在另外一封邮件中告知丰田,丰田可能还将面临第二次民事罚款。

  而在中国,丰田章男却以一出自导自演的“负荆请罪”,让中国媒体不知所措、哑然失声之余,巧妙完成了对中国消费者的“自我救赎”。而政府相关部门中,只有国家质检总局以观望者的姿态发布了两次风险预警信息,其他包括信息产业部、工商部门等更加悄无声息,特别是作为与消费者最为亲近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上至中消协下至各地方消协纷纷失声、行动迟缓。

  令人感到欣慰的事情总还是有的,然而令人惊讶的却是这样欣慰的事情发生在一个地方政府,其他各地消协及中消协此时也都站出来表示支持浙江省工商局的做法,并将在本省市内效仿、积极维权。迟到的表态与滞后的行动背后,法律缺失的短板效应一览无余。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虽然相关部门存在着执法不力的情形,但我们同时要看到中国召回制度的缺陷,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些相关部门该如何去处理,并且消费者协会这一机构没有执法权,如果接到消费者投诉也只能做一些调解性的工作。

  一波三折的维权过程,浙江最终以自己的地方性法规战胜了丰田手中的国家规定,为浙江RAV4车主赢得了应有的权利。

  那么浙江省的这一地方性法规是否适用于全国?中国其他地区的消费者真的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邱宝昌律师表示丰田承诺浙江工商局、消保委的几点要求同样适用于全国范围。实现的依据就是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

  同时,邱宝昌律师表示相信丰田汽车作为一个跨国企业一定会公平对待每一位消费者。他建议消费者维权可以先与4S店沟通,如果无效可以前往工商部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申诉,请相关部门进行调解,依然无效时,消费者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侵权责任法明确惩罚性赔偿

  丰田“召回门”事件发生后,我国在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受到了广泛关注,不少专家提出,中美消费者“同车不同赔”的根源在于中国的法律制度欠缺,导致我国消费者受到不公平待遇。

  据邱宝昌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该法的实施将有效帮助消费者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全国消费者享受平等的待遇。

  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关于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相对于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尤为引人关注。

  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企业有“召回”的义务,如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突破民法填补赔偿原则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是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予以确定,其赔偿数额需达到惩罚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商及销售商的目的。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填补了汽车召回事件中存在的空白,但其依然不够严密,对于类似浙江维权事件中涉及到的补偿问题,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数额,以及对于厂商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在汽车召回的立法方面,侵权责任法并不是惟一一部,据记者了解,我国正在执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升级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据了解3月中旬,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将该条例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备案,预计年内将正式颁布实施。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共七章六十三条,其中有两条与现有规定有较大差别。按目前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造商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仅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的义务,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等行为,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与美国1640万美元的巨额罚单相比,我国的惩罚赔偿仍然过轻,但对于汽车制造商们,相信会产生较大震动。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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