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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可否平分妻子的交通事故赔偿金

时间:2010-05-01 17:13:33

  

 【案例】
妻子遭遇飞来横祸,被卡车轧断双腿,丈夫却选择离婚。更令妻子没想到的是,丈夫竟要求平分妻子30万元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丈夫认为,这笔钱是两人婚姻存续期内所得的钱物,应该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所以他有权获得一半。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妻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30万元是妻子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根据上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 

 

【律师建议】

由于该款项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专属于妻子所有,所以妻子完全可以拒绝丈夫要求平分30万元赔偿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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