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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肉搜索”,立法是否发错了力

时间:2010-06-06 13:26:0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5月25日,由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中的这条内容引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广泛关注。有媒体将其解读为:这是对近来备受争议的恶意“人肉搜索”行为的立法禁止。(6月3日新华网)

  浙江省的《草案》未对“信息权利人”作出明确界定。何为合理利用?何为合法途径?因没有明确界定,这个条款则留下比较大的想象空间,甚至有很大的自由裁量范围。网民未经“允许”,在网上爆料官员的个人信息,这是不是“合法途径”和“合理利用”?如果这并不违规的话,那禁他作甚?如果网民对普通公民的隐私信息随便曝光,那自然需要规范,这也没有疑异,但也有相关法律关照着这一现象吧?!如此说来,欲禁何来?禁止“人肉搜索”,不合民意,却可能合官意,这莫非是醉翁之意吧?

  关于信息安全的规定,不是不必要,而是如何界定的问题。比如,最近网络曝出,网上有人公开兜售股民的个人资料,这是明显侵权的行为,却难以有效制止和惩处,类似这样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这是最需要规范和发力的地方。此外,官员的隐私权应有别于普通公民的隐私权;官员的隐私权与公民的知情权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如何得以确定等等,都是必须解决的问题,需要立法机关下功夫研究立法。

  “人肉搜索”不过是公民参与公共事件的一个有效而无奈的手段而已,因此,禁止使用这一工具是没有道理的,关键是规范这一工具的使用范围和目标用途。此外,这一工具的走红,则凸显了公民个人表达和投诉渠道不畅这一瓶颈,反腐功能的放大,其实是其他反腐路径缺失的一种表现。

  因此,我个人以为,“人肉搜索”无罪,网络侵权当惩。不能因为个别人、个别案例走极端用“人肉搜索”来侵犯当事人的权益,就要灭掉这一工具。

  江苏肖余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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