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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江苏法院走在先

时间:2010-10-11 21:19:50

    
 
时间:2010-10-11 10:13  来源:本报  作者:娄银生 石晓燕   
 
  无论定罪还是量刑,都得公正;这事关法律尊严、事关法院在百姓心目中的声誉。自2003年以来,江苏法院开全国之先河,率先挑战量刑规范化难题。不久前,省人大常委会派出视察组专题视察常州、南京、扬州、徐州等地区的刑事审判工作后一致认为:量刑规范,经验可贵,意义重大。
  量刑中的“加减乘除”
  8月12日下午,扬州市邗江区法院一起案件的介绍,引起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的关注。尽管这是一起普通小案,却令人耳目一新。
  案情倒很简单:被告人卢某、李某去年5月入室窃得饮料两盒、人民币580元及两部手机,案值人民币2128元。在法院审理时的法庭调查阶段,卢某一概否定盗窃事实,另一被告人李某认罪。在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审判长特别告诉卢某,如果自愿参与量刑答辩程序,法庭将视其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短暂沉默后,一直拒不认罪的卢某态度大转弯,称愿意参与量刑答辩,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后,控辩双方各自提出具体的量刑理由与建议。公诉人提出:对卢某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对李某在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对此,辩护律师宗宏根提出,江苏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1000元,上限是1万元,卢某基准刑期应当确定为七个月为宜,因卢某家庭困难,其未婚妻已有身孕,刑期以一年为宜。李某的辩护律师则建议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公诉人反驳称,被告人盗窃数额超过江苏省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低于数额巨大的三分之一,基准刑应确定为八个月。
  法庭结合控辩双方量刑建议的合理因素和两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认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两被告人未能积极退赃,酌情增加刑罚量三个月;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刑罚量三个月,卢某系累犯,应增加刑罚量六个月;李某有犯罪前科,应增加刑罚量三个月,归案后自愿认罪,可减少刑罚量四个月。最终,法庭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都未上诉。
  从“估堆”到精细化量刑
  单从案情上看,这是一场平淡无奇的庭审。但庭审结束后,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观摩的专家学者,都感觉此次庭审非同一般。
  作为卢某的辩护人,宗宏根律师说,这是他第一次参加这种“新模式”的庭审,感觉引入独立的量刑调查和辩论程序,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宗宏根坦承,那天定罪部分的审理结束后,一直不认罪的卢某当庭认罪,让他“觉得很突然,好在准备了两套方案”。
  “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离出来的好处比较明显,该案被告人开始不认罪,但合议庭宣告其有罪后,促使被告人转变过来。这样不仅给了被告人一个争取有利处罚的机会,减轻了控方的压力,而且可以提高当庭宣判率,减少上诉。”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建明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
  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听完介绍后也一致认为,法官对裁判文书中将影响量刑的各要素纳入庭审小结和判决书之中,使量刑过程一目了然,整个量刑过程完整公开。明确了内外监督依据,打破了量刑神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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