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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9·8矿难”案终审 认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时间:2010-12-02 13:56:00

  

   本网郑州12月1日电记者邓红阳对矿难责任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否适当?面对社会各界的热议,今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维持了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对“9·8矿难”案主要责任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量刑。

  据了解,11月1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分别判处新华区四矿李新军(矿长)、韩二军(副矿长,分管技术)、侯民(副矿长,分管安全)、邓树军(副矿长,分管生产)、袁应周(矿长助理)5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至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的刑罚。5人不服提出上诉。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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