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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医疗费?

时间:2010-12-03 13:00:50

  

案情
    2005年10月5目,袁某驾驶一辆雪铁龙轿车途经一十字路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即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因王某所驾车辆未经年检,经交警部门认定:袁某途经十字路口时未减速,且未注意避让,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所驾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最高限额为20万元。由于王某伤势较重,住院一个星期,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近50000元。为此,王某家属以王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向王某所住医院先行支付50000元。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
    一、王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笔者认为,上述条款可以理解为授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人寿险或动物保险的最大特点,在于最终的保护对象并非被保险人,而是受害之第三人。从这个角度上说.责任保险是为受害人之利益而存在。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责任保险对受害人的保护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受害之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的确立也就成为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承认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道交法》第76条当然构成其中的“法律规定”。还有学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的“担保者”,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责任无论第三者责任车辆保险合同属于商业保险还是强制保险,受害人均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赔偿。因此,王某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人亦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王某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但该条并未明确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因该规定于2006年7月1 日起施行,故本案不应适用,且医疗费用与抢救费用亦有一定的区别。本案中,医院因王某就诊而与王某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其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医院也未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因此,对王某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的请求应予驳回。
提示
    保险公司既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直接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入亦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请求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医疗费是于法无据的。
胜败关键
保险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人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但没有义务直接向医院支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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