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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之一协商/ 私了

时间:2010-12-03 13:12:30

  

      协商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就事故处理自行商议的方式。如果事故当事人能够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话,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协商的情形,将过去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改为允许当事人自行处理,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处理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是对原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重大突破。
      1.适用协商的条件
      (1)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协商。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这种情形下,事故当事人要先记录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就撤离现场进行协商。
      (2)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也可以适用协商。即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
处理。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先记录事故事实,无论有无争议都先
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
      2.协商时的注意事项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交
通事故的,当事人一定要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问、地点、天
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
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制作
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在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协商赔
偿数额和赔偿方式。有条件的最好利用相机或可拍照手机用影像
资料的形式把现场图像记录下来。这样即使以后由于协商不成而
报警,这些都可以作为警方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
    3.协商的终结
       当事人经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的,由赔偿义务人自
履行。赔偿义务人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过程中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报警并向交警提供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
     4.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    自行协商:(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的;(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3)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4)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造成人员伤亡的,即使当时只是造成了轻微创伤,也应该报警,一定不能“私了”,否则可能会有不可预见因素,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有人员伤亡的,一定不能“私了”。
     【案情】李某驾车在公路上行驶,王某在李某前方骑车突然拐弯,李某刹车不及蹭倒了王某,当时王某头部只有轻微擦伤,双方协商由李某赔偿王某l00元钱。事发后一天,王某感觉不适去医院救治,诊断出因撞击造成颅脑损伤,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进行手术花费了巨额医疗费。公安机关交警队受理案件后,因事故现场已经不存在,仅凭当事人的陈述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遂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之规定,通知王某、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也无法查清事实,只能依据“危者优先负担的原则”认定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分析】优者危险负担,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汽车比行人危险性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
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更重。因此,在汽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汽车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汽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过失相抵减轻自己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李某如果及时报案,公安机关能根据现场勘查认定该次事故主要是由王某突然拐弯引起的,李某就不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由于李某采取了“私了”的方式,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虽然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李某当时未能注意保留现场证据,因此不能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只能书面通知王某、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法院在事实已无法查清的情况下,也只能根据“危者优先负担的原则”认定李某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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