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诉讼中,如诉讼流程图所示,在起诉之前应当考虑三个问题,即确定被告,选择管辖法院,确定诉讼请求,也就是回答“应当告谁?上哪告?告什么?”这三个问题。这里主要回答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在2004年5月1日之前,选择管辖法院并不需要特殊说明,因为不同的法院对当事人原则上没有实质上的影响。而在2004年5月1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开始实施以后(包括5月1日),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会给受害人带来完全不同的赔偿金额。利益攸关,不可不认真对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外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由于受诉法院具有可选择性——可选择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选择不同的管辖法院实际上会带来地域的差别,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项目,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的,而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的标准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获赔金额的多少。
【案例】四川人A在贵州某地与上海人B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A人身损害,则A可选择贵州某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被告所在地的上海法院管辖。如果在贵州起诉,则相关赔偿费用按照贵州的标准计算,如果选择上海起诉,则按照上海的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的统计,上海市的各项标准均远远高于贵州,所以,A选择在上海起诉获赔金额将比在贵州起诉高出许多。当然,这个例子只是提供一个选择的方法,具体怎么选择,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当然选高不选低是应当遵循的铁律。此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简而言之,就是受害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比受诉地更高的,可按更高的标准计算,这时候,需要做的就是去统计局拿统计数据给法院。
【案例】深圳人A在山东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A经过选择,认为山东的赔偿标准高于被告所在地标准,因此选择在山东起诉,但是,深圳的标准却又比山东高,怎么办?建议当事人尽快向法院提交深圳的标准,要求法院按照深圳标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