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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索赔途径

时间:2010-12-03 13:22:57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途径可以分为四种,分别是协商、调解、诉讼和保险。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中,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尤其是在基层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种主要的案件类型,并且有逐年增多的趋势。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既有随着经济发展,城市交通压力增大,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增多的原因,也有因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取消了旧法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前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开始更趋向于选择诉讼来解决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争议,这是由诉讼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与协商、调解等其他索赔途径相比,诉讼有以下优点:第
一、诉讼方式在程序上更为规范和完备,更能保障当事人的权
益,在我国,采用诉讼方式索赔有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作为
程序规范。例如我们可以申请回避,要求由中立公正的法官审
理.以保障最终得到公正的判决;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证
据.并通过反驳对方的证据以反驳对方的主张;对于一审判决不
服,有上诉权,从而可以获得第二次审理的机会等等。通过这些
在协商和调解中所不具备的程序权利,我们可以尽可能地保障自
己的利益。第二、诉讼方式具有最终裁决性。这也就是说,在所有的索赔途径当中,诉讼是最后一种索赔途径,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纠纷的,仍然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而一旦通过诉讼方式来索赔,其他索赔方式就不必采用了。第三、诉讼结果具有权威性:诉讼结果的权威性不仅仅表现在当事人可以依据法院调解书和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上,而且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和生效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事项具有最终确定的效力,当事人不得另外再起诉或者在别的诉讼中再起争议。
      当然,诉讼具有以上优点的同时也具有相当的缺点,主要包括:第一,诉讼程序完备规范的同时也就意味着程序相对于协商和调解更加繁琐,使不具有法律知识的当事人难以理解,可能需要律师的帮助,然而这又意味着索赔成本的增加。第二,诉讼有可能耗费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时候。当然协商和调解也有可能久拖不决的情况。第三,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而协商和调解通常是免费的。虽然诉讼具有以上的缺点,但是越来越多的人仍然选择诉讼索赔,其原因在于协商和调解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互相谅解和积极合作的态度。而交通事故中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流动性比较大,彼此之间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常常有很大差异,因此协商和调解往往难以最终解决双方的争议。
      理论上,纠纷解决方式除了协商、调解和诉讼以外,还存在仲裁。仲裁能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吗?对此,有关法律专家明确指出:仲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没有法律障碍,是合法可行的。
     一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侵权纠纷,涉及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或可以用金钱计付的其他损失,且双方当事人属于平等主体,符合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仲裁的范围。对此,我们可以从人民法院以民事案件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做法得到佐证。我国法律规定,对民事经济纠纷实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的,仲裁机构就应当受理。
   二是仲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出具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对仲裁的法律效力,仲裁法、民诉法、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制性规范,提出了三种可供当事人选择的处理方式:一是对轻微的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原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是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是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三种处理方式,法律条文中的用词都是“可以”,即允许和可能。按照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是实行协议管辖的,当事人自愿原则是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四、运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能够及时化解矛盾,解决争议,不仅可以减轻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压力,分流案件,而且为事故当事人提供方便。因此将仲裁机制引入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但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从来也没有申请仲裁的案例。这是因为:第一,申请仲裁太过昂贵,仲裁费以及在仲裁过程中支付的其他费用都高于诉讼收费标准;第二,大多数中小型城市不设立仲裁机构;第三,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权;第四,在合同纠纷等争议中,选择仲裁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诉讼必须公开宣判,存在纠纷的事实就必然为外界所知,并且通常是双方的争议已经到了不可调解的地步才提起诉讼,而仲裁原则上是不公开的一裁终局,当事人出于还存在合作可能性、涉及商业利益或者不欲让外界知晓的情况下迅速解决纠纷的考虑,更多会选择仲裁。显然,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并不存在对纠纷事实保密的需要,没有必要为此支付昂贵的仲裁费用。所以,虽然法律上并不禁止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申请仲裁,但在实务中,至今未出现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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