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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能否提起诉讼?

时间:2011-01-01 13:53:52

  

 
   
[案情]

2009年8月11日晚,方某驾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某居民小区附近时,突遇横穿马路径直跑步进入机动车道的张某,程某见状紧急刹车,但由于事出突然,双方距离太近,张某被车撞到,送入医院治疗共花去70836.8元。事故发生后,某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后,作出有机动车驾驶人方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方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针对交通事故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被告某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法驳回原告方某的诉求。

[评析]

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方某不服某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提起诉讼,本案中,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是正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针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不具可诉性。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证据采集、技术鉴定等活动后形成的一种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形成的原因、双方责任分担鉴定总结的结论,是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依据,并不具有处分、创设权利义务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非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某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书并未对事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造成影响,是一种非行政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据此,本案中方某仅因不服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方某可在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或就损害赔偿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提出异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本案中,方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www.jsfy.gov.cn 来源: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伟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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