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轿车一天发生3次交通事故,很多人可能都会产生疑问:“这司机有驾照吗?”事实上,职业“碰瓷”团伙成员不仅拥有驾照,有的还曾是专职驾驶员,驾驶技术堪称“精湛”。2010年7月1日至8月29日,短短两个月时间,上海一个“碰瓷”10人团伙疯狂作案43起。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团伙成员定罪量刑,孟某、纪某等被告人分获四年零四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追缴违法犯罪所得。
2010年7月7日,沪青平高速公路上发生一起两车追尾事故。当时,姜先生驾车由右车道向左车道变道时,车子忽然被另一辆车牌为“皖AD6415”的轿车撞上。停车检查的姜先生觉得很纳闷,自己在变道前看过后视镜的,同方向行驶的车辆明明在自己身后较远的位置,自己的车辆应该可以安全变道的,怎么会追尾了呢?但从现场看起来确实是因自驾的车辆由左侧车道突然变更到右侧车道时未让内侧车辆先行所致,自己确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时,从后面的轿车上下来4名男子,大声嚷嚷着要姜先生赔钱。姜先生报警后,经过协商赔偿对方1000元。俗话说,“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处理事故的交警在随后的执法过程中,发现车号为“皖AD6415”的车辆有故意驾车肇事嫌疑。随着调查的深入,一起“碰瓷”大案终于浮出水面。原来,孟某、纪某、周某等人从2010年7月开始驾驶租来的汽车上路作案。当在路上发现有人驾车变更车道时,他们突然加速故意撞向前车侧后方,造成变道车辆未让车道内行驶车辆先行的假象,故意制造由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以此向被害人索取钱物。
嘉定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个“碰瓷”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他们所采用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道行驶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其行为已经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
■法官提醒
遇莫名事故一定要报警
在以往的案件中,“碰瓷”行为多被定性为敲诈勒索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这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最终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刑。负责审理此案的嘉定区法院刑庭主审法官分析说,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孟某、纪某等被告人客观上针对的是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变道行驶中的其他不特定车辆,他们实施加速撞击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方车辆因突然受到撞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进而造成更大交通事故,以及不特定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遭受损失。因此,孟某、纪某等人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
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较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法官表示,交通“碰瓷”的嫌疑人往往熟练掌握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比如,车辆变道时,按规定要先打变道灯,在确认旁边车道后方无来车,或者车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完成变道。如果在变道过程中,他人正常行驶的车辆撞上了你的车,你也承担全责或主要责任。本案中的被告人,正是靠这一条达到犯罪的目的。
“碰瓷”骗子吃透了这一条,往往在你变道时,突然提速冲过来,车头撞上你的后侧车门。从现场的摆放情况来看,你影响了正常行驶的车辆,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那时是交通高峰,他再胡乱威胁几下,被撞车的司机多半又要掏钞票了。法官提醒车主一定要记住:开车别违法,不开霸王车,出了莫名的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不给“碰瓷”者可乘之机。 (陈丽)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