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透露强制执行单行立法有望近两年内出台
●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透露,强制执行法草案形成了第六稿,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 执行难体现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4方面
“经过理论和实务界近10年酝酿,强制执行法草案形成了目前的第六稿,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在近日举行的2011年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制度专业委员会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透露,强制执行单行立法已正式提上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有望在近两年内正式出台。
近年来,执行难、执行乱已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顽疾。难在哪、乱在哪?社会期盼已久的强制执行法能否彻底断了难、斩了乱?《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执行难难在四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纠纷不断增加,民事执行案件数量攀升,执行难问题不断加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披露,2008年至2010年,全国执行案件结案数分别为2225419件、2446027件、2508242件,占法院每年处理案件的30%。
执行案件如此之多,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难题又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执行难因此成为困扰各级法院的一大顽疾。
执行难有多难?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潘光林给《法制日报》记者讲了一个故事。
2010年秋天,某县法院为清理积案,组织全院90多名干警,开展为期15天的集中执行大行动。在乡镇政府配合下,这次行动司法拘留87人。但即便动用如此大的力量,最后执行到位的执行款却只有30多万元。
另据介绍,由于被执行人难找,许多法院只得在春节等节假日上门“逼债”。说起这些,许多基层执行法官都能说出自己的故事:
今年大年初三凌晨四五点,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的执法法官上门寻找被执行人,东找西寻,最后在衣柜中找到了躲在里头的“老赖”。
德清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十几次空手而归,最后趁着大雪封路之际,才堵住了躲藏了3个多月的“老赖”……
“据省高院统计,2010年,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为56.1%,比2009年的58.1% 又下降了2个百分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金平强说,归纳起来,执行难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对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手段更是层出不穷。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说:“有的当事人在诉讼阶段知道自己可能要赔钱,就用假离婚的办法,把财产划给一方,自己净身出户。有的当事人让亲戚虚构债权关系,到法院里告自己,借我们的手,通过保全程序把自己的资产查封。”甚至有一些“老赖”还总结出规避执行经验:拘留15日加转移名下资产,就等于不用履行债务。
为让“老赖”还钱,一些法院对“老赖”发出限制高消费的禁令。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官员说,这根本没用,许多“老赖”虽然欠了一屁股债,但依然每天花天酒地纸醉金迷。“一娱乐公司的老总明确表示,被执行人不是通缉犯,作为客户,他来合法消费,我们无法拒绝”。
“执行工作需要方方面面地配合支持,光靠法院单打独斗绝对不行。”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蔡淑妃举例说,一次,鄞州法院请国土局协助查封一块土地,结果在国土局内部就需协调六七个科室,盖七八个印,等办完这一切,黄花菜都凉了。
“联动联动,不能联了不能动。目前,法院已与公安、金融、工商、国土、城建、税务、电信等部门建立起配合法院执行联动查控机制,但真正配合起来却并不容易。”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相关法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以前,法院可直接去银行查询“老赖”的账号,现在要通过省高院到省人民银行才能查询。
执行乱加剧执行难
“除了执行难,执行领域中的执行乱问题同样不可忽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金富祥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执行乱不仅影响了执行难的解决,而且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
据了解,嘉兴市一个地方的法院通过查询获悉,被执行人徐大明在山西省一家商业银行有存款500万元,但由于没有异地冻结的措施,不能在本地银行通过网络控制被执行人这笔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法官赶到山西,这500万元存款已经被取走了。
就执行乱这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一位教授举例说,南方某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一起案件,将某商贸城及所属地块拍卖还债。该市拍卖行受法院委托和指定,负责拍卖工作。土地总成交价为3063万元,买方都是同一家——南塘燃料公司。按相关法律规定,拍卖款应由买受人付给拍卖行,拍卖行再交给法院,最后由法院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如果执行款不足以偿还全部欠债,则按比例分配偿还。让债权人始料未及的是,南塘公司拿下土地后,仅向拍卖行支付了948万元就再没了下文。而且这948万元的分配还引起了很大争议,原因是许多案外人既没通过法院,也没通过拍卖行,而是直接从南塘公司领取了执行款。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执行乱,一些法官在执行中吃回扣,办“人情案”、“关系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虽然执行乱所占比例很小,但危害性不可低估,其不仅直接侵害执行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权威,甚至可能引发新的执行难。”
“难”“乱”如何破解
“2000年强制执行立法列入立法规划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围绕强制执行法理论研究和草案起草做了大量工作,近10年来,几易其稿,多方征求意见,逐条论证,反复修改,形成了目前的第六稿。”江必新说,第六稿分4篇18章,共计252条,正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江必新说,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乃大势所趋,众盼所归。第一,它符合执行程序的特点和规律。强制执行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民事执行,还包括行政执行、刑事执行和非诉执行,民事诉讼法无法涵盖强制执行的全部内容。第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许多问题缺乏具体规定,导致执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导致消极执行、乱执行和各种腐败问题。第三,有利于遏制规避执行现象。而当前,规避执行已成为执行工作正常开展的瓶颈。
江必新认为,要在立法层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针对执行难现状,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建立“三反”机制:反规避、反消极协助、反非法干预。要减少和杜绝执行乱问题,必须在法定的执行程序内,建立和完善有关执行行为规范,对执行工作的各个阶段特别是针对财产调查与查封、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变更或追加当事人,参与分配,执行款物的保管和交付,执行担保,暂缓执行、执行中止和终结等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进行严密规范,对有关办案标准和程序尽可能地细化,从制度上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