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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

时间:2011-06-01 13:26:21

  

----1600111法制时空连线2007年4月16日来电咨询

马成福

陈先生:我受潘某雇佣。2004年3月7日,我在工作中被塌方的石块砸伤,造成左上肢不完全断离,经医院救治,予以左上肢截肢。为此潘某支付了我全部医疗费。3月23日,我与潘某签定了一份补偿协议,并由我的同村村民为证明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双方约定:潘某补偿我工伤事故生活费20000元,暂先支付5000元,2004年年底支付10000元,2005年6月支付5000元,医疗费由潘某承担。协议签订后,潘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到2006年2月陆续只支付给我赔偿款11000元。2006年3月24日经鉴定,我为四级伤残。请问,我能不能对与潘某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反悔,起诉潘某我应该获得的全部赔偿款?

解答:陈先生,你所反映的问题,就是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能否反悔的问题。目前对这个问题司法实务界存在分歧意见,下面我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民法的基本原则谈几点意见供你参考。

1、目前法律规定只有两种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反悔。一种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反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另一种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反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能否反悔并没有作出规定。从法律规定的两种不能反悔的调解协议来看,由于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不可能出现欺诈等行为,对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显失公平的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会予以提醒。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能出现可能引起调解协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因此,法律规定这两种情形当事人不能反悔,对维护社会诚信、防止累诉是有很大的作用。

2、自行达成的协议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的反悔。法律虽然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不能反悔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当事人又反悔并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该调解协议无效。从这条规定来看,法律含义的背后是承认当事人可以对自行达成调解的协议进行反悔,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至调解书签收前是可以反悔的,那么当事人在自行达成调解的协议上签字后至实际履行前也应该是可以反悔的。应该讲,《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就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后有条件反悔的法律依据。具体的条件是:一是必须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这种协议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订立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建立在民事侵权的基础之上,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合同之债,就债再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反悔。二是协议履行义务主体必须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如果协议履行义务主体不履行,赔偿权利人可以反悔。三是协议约定不明的。

陈先生,现在回到你所反映的问题上来,由于你与潘某之间达成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是合同之债再达成的协议,符合反悔的第一个条件;由于潘某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达成后没有按照协议全面履行,至今还有9000元没有履行,符合反悔的第二个条件;由于你与潘某之间就伤残赔偿金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符合反悔的第三个条件。因此,你可以对你与潘某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反悔,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向潘某主张权利,如果潘某不同意支付,那么你可以向法院对潘某起诉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并按照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向潘某主张权利。(该法律咨询手记载于2007年4月20日的《皖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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