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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不担刑责亦无经济赔偿能力

时间:2011-09-23 20:15:31

  

“武疯子”肇事案受害人陷索赔困境
 
    本网记者范传贵 本网通讯员张胜利 郭福伟

  9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在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除了“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外,这一草案的立法宗旨中还强调:“要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

  这一宗旨的意义之大,从近日内蒙古、陕西、浙江连续发生的多起“武疯子”杀人、伤人事件中便可看出。如何将精神卫生法草案中的规定落到实处,有基层检察官认为,还需在一些管理手段上进行完善。

  2010年1月30日13时许,在河南省新密市白寨镇周家寨村,该村村民丁国玉手持尖刀无故将同村的3名村民割伤。经法医鉴定,3名村民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在派出所民警处置警情过程中,丁国玉又辱骂处警民警,砸烂警车。

  经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刑事诉讼精神病医学鉴定,丁国玉在作案时患有精神病,为限制责任能力。

  此前,新密市平陌镇牛岭村也发生过一起同样的惨剧。2008年9月3日11时许,41岁的河南省新密市平陌镇牛岭村农民杨某,因家庭琐事与其丈夫朱某发生争吵,杨某就用钢棍将丈夫朱某打死。经河南省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病医学鉴定:杨某患有精神病。案发后,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杨某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新密市人民检察院统计,2008年以来,该市每年都要发生一至两起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而精神病人一旦犯案,往往由于没有责任能力,不但不承担刑事责任,亦无经济赔偿能力。对于受害者而言,这无异于雪上加霜。

  郑州153医院主治医生郭宝忠告诉记者:“精神病患者分为冲动攻击型、极度妄想型和社会能力衰退型3种类型,其中尤以冲动攻击型对社会危害大。患此类精神病者,在发病时有暴力倾向,但其行为不受本人主观意识控制,持刀行凶致人死伤、点火焚烧民宅等均不受刑事追责。”

  对此,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认为,现有法律和关于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和监管制度不完善,是造成精神病患者犯案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他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犯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精神病患者发案之后,有关部门或对其采取强制治疗,或者干脆予以释放,重新回到社会上。

  郭艺辉说,大多数精神病患者的家属都知道自己的家人患有精神病,但苦于没钱或其他原因没有及时治疗。对于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监护者采取的办法往往是用绳子捆着、用笼子关着或者整日锁在房中,但这又往往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可能面临法律惩罚的风险。同时,患者如果长期被捆绑或者关押,脾气往往会变得更暴躁,逃出去之后,更容易生事。

  “还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很多精神病专业救治医院出于种种原因,拒收精神病患者,致使这些‘不定时炸弹’一直都是由其亲属监管;此外,不少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即便被判刑,但在服刑完毕后,由于种种原因,多数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接受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患者继续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松坡说。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什么时候才是‘必要的时候’,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丙坤分析说,看守所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不予收押,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规定强制医疗,而许多已经具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因家属家境贫寒或无力监护,仍然处于‘自由状态’,这些问题导致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隐患。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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