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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宣判 三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时间:2011-09-29 13:51:12

  

 
  本网上海9月26日电 记者刘建 今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丁寿兴通报了上海法院近年来审理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日,宝山、黄浦、奉贤、闸北、金山区法院对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即“染色馒头”案等6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9年,并处1000元至65万元罚金;另有一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50万元。

  据介绍,2008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53件,生效判决人数117人。其中,涉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生效判决人数47人;涉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6件,生效判决人数70人。从法院审理情况看,当前上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涉及的罪名较多。二是涉及领域较广,涉及馒头、猪肉、奶粉、食盐、酒类、保健品、阿伐斯汀、人血白蛋白、狂犬病疫苗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和药品。三是发案区域集中在郊区。四是被告人文化层次较低。五是共同犯罪突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较大。六是案发的原因大多数是由市场监管、检查而案发,但也有部分案件系被害人举报或者发生了中毒等后果而案发。案件特点反映出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今天宝山区法院宣判的“染色馒头”案中,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被告人叶维禄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盛禄公司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叶维禄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在生产的玉米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自2010年9月起,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大量生产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由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多家超市。经司法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法院认为,叶维禄、徐剑明、谢维铣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盛禄公司还存在用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故应予酌情从重处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叶维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判处徐剑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谢维铣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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