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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002)

时间:2011-10-07 20:29:36

  

样式之二十七
  ×××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
  (××××)×××字第××号
  ×××: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的姓名)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质证的事项)事项协助质证。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写明不予准许的理由),本院不予准许。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①本通知书适用于《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②本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审判人员可口头告知申请人,并记入笔录,由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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