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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答记者问

时间:2012-03-02 19:17:12

  

  《拘留所条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这部行政法规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为什么要制定《拘留所条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场所。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1990年公安部公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无法适应新时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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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拘留所拘留的对象有哪些?

  答: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其中,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

  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

  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

  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考虑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处罚性拘留,与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有所不同,条例把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放在附则中规定,要求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问:《拘留所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一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拘留所的设置和保障,解决了长期困扰拘留所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性难题。

  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职责。条例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人员全部纳入拘留所的收拘对象,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是明确了基本工作规范。条例全面地对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检查值班巡视应急处置生活卫生教育工作请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个执法和管理环节作出了规定。

  同时,条例还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问:条例对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答: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一是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二是在生活饮食方面,要求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三是在医疗卫生方面,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确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五是在通信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六是在会见权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

  七是在检举控告权方面,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八是在对女性被拘留人权利保障方面,要求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请假出所权,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问:条例在规范拘留所民警执法管理工作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规范拘留所民警的执法,保障拘留的正确执行,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条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对此,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对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二是规定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监管制度,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对有违法行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三是规定了对拘留期满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对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交给有关机关和单位继续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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