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39-138-37195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热点 > 资讯内容

玉溪开审毒驾肇事第一案

时间:2012-05-26 18:51:26

  

男子吸毒醉酒后驾车肇事致两人死亡
 
    庭审目击 时间:2012年5月24日星期四

    地点: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本网记者储皖中 本网通讯员武国中

    5月24日上午,能容纳260余人的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座无虚席,这里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永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据悉,此案为玉溪市中院审理的首例毒驾后肇事的案件。

    据公诉人指控,2011年8月30日12时16分许,被告人周永全无机动车驾驶证、吸食毒品后并饮酒,驾驶牌照号为云FGL988黑色本田轿车行驶至玉溪市民富街14号旁街道时,车辆冲向对向车道行驶,先后撞上正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人力三轮车、放学行走在路上的小学生李彬、何远怡,接着又撞上正常停放于路边车牌号为云A579C8的微型车,并将微型车撞击后与行人杜玉成相撞,被告人周永全驾驶的车辆再将行人程汝智撞倒并从其身上压擦而过,最后其车辆行驶到民富街6号葫田宾馆门口撞击路边行道树才停下。车祸造成被害人李彬和程汝智二人当场死亡,被害人何远怡和杜玉成受伤,黑色本田轿车车头严重变形、三轮车车体严重变形、微型车前后挡风玻璃缺失、车体变形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害人李彬系钝性外力作用颈部致寰枢关节脱位并错位伤及延髓死亡,被害人程汝智系胸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何远怡和杜玉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经鉴定、检查,被告人周永全所驾驶车辆性能正常,肇事碰撞时车速约为每小时75公里,被告人周永全驾驶车辆肇事前后相距1.55米,仅在起点有0.95米的制动印。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永全无视国家法律及公共安全,无证、吸食毒品后、酒后、超速驾驶,造成两人死亡、两人受伤、3辆车严重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为了让旁听人员听懂、看懂,检察机关出示相关证据,展示书证、物证时,法庭均通过电子屏幕全程展示。法庭传唤了相关证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周永全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进行了辩护。被害人李彬的父母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永全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3.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法庭未作当庭宣判,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

    本网玉溪(云南)5月24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分享到:

139-138-37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