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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反映民间借贷案件呈现新特点应引起高度重视及对策建议

时间:2012-11-14 22:45:02

  

关键字:南京律师网 南京律师 民间借贷 对策建议
   
近年来活跃的市场经济和在利益的趋势下,民间借贷行为由于缺乏监管和规范的市场规则,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纠纷频发。高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占民事案件收案数的25%以上,且涉案标的额越来越大,据不完全统计,该院2010年受理507件,涉案标的额1 0434 8513.17元,2011年受理581件,涉案标的额1 0778 7654.44元,2012年1-7月受理390件,涉案标的额9458 8010.68元。为了公正审判这类案件,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高淳法院通过总体分析这类案件,发现其呈现新的特点:
 
一、借款环节多手化。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家有余钱的家庭渐多,而银行利率相对较低,其他投资渠道不畅导致民间借贷蔚然成风,低息收取而高息放贷,转手可得月息余利。往往在出借人和最终借款人中间,隔着若干转手之人,其中又有许多人专门从事该类操作。这种不稳定的资金链恰似一条紧绷的丝线,一旦某个点出现问题,则所有人都牵扯其中,全盘崩溃,引发群体性纠纷。
 
二、借款对象扩大化。由于利益、人情等多种因素,公职人员参与借贷活动,大多充当借款人、担保人的角色,且涉案数额较大,公职人员的收入难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旦形成诉讼,公职人员难以安心工作,极大影公职人员队伍形象。据不完全统计,三年来有近百位公职人员涉案而成为被告。如本县陈某所涉借贷案件中,有三位公职人员参与担保,担保金额近千万。
 
三、法律关系复杂化。一是部分当事人不仅互负债权债务,更与其他人形成了三角债或者多角债。在同一个案件中既有借条又有收条,辨别难度大。二是以借贷形式出现的以按月返利、发展下线的经济运作模式,对是否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存在争议。三是部分当事人规避法律,在小产权房交易时以借贷形式掩盖房屋买卖的事实。四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单独借款的性质是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认定争议较大。特别是双方感情不和分居期间,一方恶意借款或借款后从事非法活动,法院在维护借款人与夫妻另一方当事人权益间更难以取舍。
 
四、借款用途非法化。主要表现形式:一是高息吸收借款后以更高利率放贷出去,从中谋取利差;二是借款经多手转换后沦为不法活动资金,主要表现形式为赌资。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出现的新的特点与难点,建议从以下方面采取对策:
 
一、加强职权调查,厘清法律关系。灵活运用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多做法律释明,改变“重书证,轻调查”的传统观念,查清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民间借贷背后的法律关系,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二、加强诉讼保全,提高审理效果。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利益。对涉及借款环节多的案件,不能就案办案,要查清资金流向,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联动协作,提高解决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的沟通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对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移送处理。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通报公职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信息,对公职人员盲目担保、利用“高利贷”牟利、明知用途非法提供资金的,向相关部门发送建议,进行纪律处分。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高淳县人民法院  作者单位:高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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